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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二零二三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九安医疗、公司、上市
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股票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权激励计划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
权行权价格的事项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
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
核心技术/管理人员、骨干员工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受九安医疗委托,本所担任九安医疗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
问,并获授权为九安医疗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查阅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激
励计划(草案)》、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
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独立意见等文件,并就有
关事项向九安医疗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九安医疗如下保证:九安医疗所提供的文件以
及所作陈述和声明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事实描述和结论得出的情形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九安医疗提供的所有扫描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真实、合法、有效。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法律意见书
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
所律师依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在制作本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经履行
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于其他业务事项,已经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
注意义务。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律师向九安医疗及相关人员发出了询问,并取得了九安医疗及相关人员
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九安医疗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
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
考核目的。
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天津九安医疗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了意见。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
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布了如下核查意见:本次列入激
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
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所审议的
法律意见书
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的
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董事会被授权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可按照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及股票
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完成了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期权简称为九安 JLC1,期权代码
为 037880,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199 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总份额 1,286 万份。授予
的行权价格为 11.59 元/股。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的议案》。根据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由于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由 11.59 元调整至 11.53 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 528,000 份股票期权;董事会认
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
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87 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期
法律意见书
权共计 3,047,000 份,行权价格为 11.5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 52.8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手续。
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
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7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3,047,000 份,
行权价格为 11.53 元/股;可行权期限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9
日止。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的议案》。根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由于公司 2021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由 11.53 元/股调整至 10.8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合计注销尚未行权的 230,000 份股票期权;
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满足,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 185 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行权,可行权的
股票期权共计 3,005,000 份,行权价格为 10.87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
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
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5 人;可行权的期权数量为 3,005,000 份,
法律意见书
行权价格为 10.87 元/股;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9
日止。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由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完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行权价格由 10.87 元/股调整至 8.44 元/股。
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并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按公司总股本 484,594,772 股,扣除公司回购的 13,602,781
股,以 470,991,9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0 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177,454,977.50 元(含税),留存收益用于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利润分配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不转增不送股。该方
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
法律意见书
根据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情况和《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 2020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
调整公式如下: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规定与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P=P0-V=10.87 元/股-2.43 元/股
=8.44 元/股。此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0.87 元/股调整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事项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事项
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永学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敏 张会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