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达意
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达意隆包装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
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以 4.81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宪民、梁彤、陆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