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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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站及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各职能部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工作人员,部分条
款适用于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中,各子公司应将依法
应披露的信息上报至各主管部门,再由相应部门汇报至证券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表决权股份达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
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准确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
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完整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平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
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形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和季度报告应当按照深交所要求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
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
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交所视情形决定
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
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
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
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
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公司触及第一款第(4)项情形的,
应当预告全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
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公司因第一款第(6)
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
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年
度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
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
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
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
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
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公告;
 (三)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五)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六)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
型的事项:
  (二)除《股票上市规则》第 6.1.9 条、第 6.1.10 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
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行的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披露标准。已按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
应程序。
  第十九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二)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
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条 其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
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定
期报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书面审阅意见;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六)定期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编制,于规定时间将报告全文和
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文件,报送深交所,并于规
定时间在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备案。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
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重大信息的收集和内部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负责人、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知悉重大事项后应尽早通知董事
会秘书,同时将具体情况报告给董事长。
  公司证券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二)临时报告的起草
 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临时报告。
  (三)临时报告的审批
  对于无须经董事会审批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披露。监
事会发布的临时报告,由监事会审批后披露。
  对于须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按照《公司章程》及
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以下任
一时点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项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在实质性法律手续完成的同
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
  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除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根据需要
在公司网站和其他媒体上披露信息,但应保证:
  (一)指定媒体披露时间不晚于非指定媒体;
  (二)媒体披露的同一信息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加强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其他宣
传资料的管理,防止通过上述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
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
有直接责任;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四)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信息披露
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五)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上市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
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上市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
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
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
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
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
披露信息。
  (五)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
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总经理办公会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审
计部、销售部及其他子公司等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
人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子公司所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子公司负
责人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
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董事、董事会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
事、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
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
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
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上市公司董事会不
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
报告中披露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上市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监事
会应当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
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上市公司董事会不予
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二)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规定内部审计
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制定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一)明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三)根据本制度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的报告流程
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根据信息
披露需要及时提供所需文件或资料。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
应及时报告其负责人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四)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
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
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上市公司应制定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
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并
接受监督: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
告、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
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三)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监
督部门为公司证券部,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上市公司和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
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
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
管理事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
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公司应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前述职责的具体情况作成记录。每次记录应当由记录人和被
记录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共同签字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
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制定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规范,明确信息的范围、
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上市公司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
任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重大信息出现泄密的紧急处理流程为: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
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
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上市公司收到监
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
合并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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