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安医疗: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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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
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
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
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正式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或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
划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
告无效;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十八)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任;
 (二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和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
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
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
人调阅、拷贝。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及光盘、U 盘等存储载体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
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
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
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
活动而受到公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 2 个工作日内把有关情
况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承诺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相
关要求,本人作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
所填报的 XX 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附件 2: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九安医疗                   公司代码:002432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姓名                      与上市                  亲属关   亲属关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登                  所属
         国   证件   证件   知情          所属   职   关系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号   /名                      公司关                  系人姓   系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记                  单位
         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单位   务   类型                                       时间       代码   手机   地址
    称                       系                    名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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