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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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荣旗工业科技 (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旗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
“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在荣旗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 见,以供
荣旗科技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荣旗科技提供,荣旗科技
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 实、准确
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 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 分理由确
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 行法律、
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 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荣旗科技及有关各方提 供的文件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 本激励计
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 批准,不
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 计制度无
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
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 ,本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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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 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 对本激励
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荣旗科技的任何投资 建议,对
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荣旗科技、本公司、
          指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公司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本激励计划      指
               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荣旗工业科技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立财务顾问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激励对象       指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
授予价格       指
               公司股份的价格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
归属         指
               账户的行为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
归属日        指
               为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薪酬委员会      指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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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司考核管理办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指
法》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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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荣旗科技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
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
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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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经第 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8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 5,334.00 万股的 1.59%。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
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
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 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0%。
  三、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
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 益,并完
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
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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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 定,授予
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 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 期内的交
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 易或其他
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 在限制性
股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 定自最后
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 激励对象
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安排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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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 至下期归
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 限制性股
票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 段。激励
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 售规定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
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在
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50.13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
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50.13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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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 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股 50.13 元。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 ,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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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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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
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
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
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    4.60 亿元                    3.68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    6.00 亿元                    4.80 亿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    7.80 亿元                    6.24 亿元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实际实现的营业收入 A)
        A≥Am                        X=100%
                                        A
     An≤A<Am                       X=       ×100%
                                    Am
        A<An                            X=0%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若各归 属期内,
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 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激励对象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
 考核评价结果            A         B                C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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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60%       0%
  在公司业绩水平达到触发值及以上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 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 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装备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 的企业,
重点面向智能制造中检测和组装工序提供自主研发的智能检测、组装 装备,能
够为客户提供从单功能装备到成套生产线的智能装备整体解决方案; 并且能够
为客户提供持续的智能装备改造升级服务,实现产线柔性生产和功能 、流程的
持续优化。现已成为国内智能制造、智能检测领域的重要企业之一。 基于持续
的技术研发积累,公司已在光学、机械、电气、算法、软件等方面形 成了一定
的技术壁垒,形成了“光机电算软”技术一体化的优势,为公司开拓市场提供
强力支撑,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公司研发的全自动智 能光学多
维尺寸量测设备、无线充电产品电性能智能测试设备和智能多维度测 量及电性
能测试一体机已取得江苏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产品技术总体达到国 际先进水
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计划加大产业化投入,提升公司产业化能力,扩大公司的业 务规模。
公司将在智能装备产品生产体系上进一步拓展,通过技术研发、工艺 精细化,
进一步提升产品制造效率。公司通过建设智慧测控装备研发制造中心 项目,提
升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 决定选用
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 司的主营
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经审计的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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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目标值分别为 4.60 亿元、6.00 亿元、7.80 亿元;触发值为 3.68 亿元、4.80 亿
元、6.24 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 划以及行业
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 挑战性,
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 一方面,
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
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 ,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六、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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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股权激励的条件,不存 在以下不
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所涉及的各要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激励数量 、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种类、股票来源及激励数量所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各激励
对象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其占计划授予总量的比例;获授条件、授予安 排、归属
条件、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期、禁售期;激励计划的变更 或调整;
信息披露;激励计划批准程序、授予和归属的程序等,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荣旗科技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荣旗科技聘请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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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符合《管
理办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 示等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 的内容符
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
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 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情形;董
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 《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 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规定了明确的批准、授予、归属等程序,且这些程序 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一)激励对象由荣旗科技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经 公司监事
会核实确定;
  (二)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 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不包括荣旗科技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人员;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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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在范围和资格
上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
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 励计划获
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及各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的额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五、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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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归属日前的每个 资产负债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 息,修正
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
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1 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将以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对本激励计划对荣旗科技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不含荣旗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这 些激励对
象对公司未来的业绩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施本激励计划有 利于充分
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更能将股东、公司和 核心团队
三方利益结合起来。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和股东利益产生正面影响。
  七、对荣旗科技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荣旗科技出具承诺:“本公司不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 计划获取
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之日,在本激
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八、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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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
章程》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授予价格、归属条 件、归属
安排等要素均遵循《管理办法》等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只有当荣旗科技的业绩提升引起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才能 获得更多
超额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内在机制促使激励对象和股东的利益 取向是一
致的。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的合规性的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分析
  荣旗科技在公司合规经营、激励对象个人行为合规、公司业绩考 核要求、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四个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共同构建了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体
系:
划的情形;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评要求。
  上述考核体系既考核了公司的整体业绩,又评估了激励对象工作业绩。
  (二)本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设置分析
  荣旗科技董事会为配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较为客观地对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做出较为准确、 全面的综
合评价。此外,《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还对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考核程序、考
核期间与次数、考核结果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考核操作上具 有较强的
可操作性。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荣旗科技设置的股权激励绩效考核体系和制
定的考核管理办法,将公司业绩及个人绩效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绩效考核体
系和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章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 内容”是
为了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在格式及内容存在不完全一
致的地方,请投资者以荣旗科技公告的原文为准。
  (二)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激 励计划的
实施尚需荣旗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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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备查文件及备查地点
  (一)《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五)《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六)《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 司
  (七)《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自查表》
  (九)公司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二、备查文件地点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30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30号
  电话:0512-67630197
  传真:0512-67200166
  联系人:王桂杰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仅为《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荣旗工业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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