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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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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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其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
司本次发行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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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依据本次发行申请的申报基准日(即 2022 年 9 月 30 日)或本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
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
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
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
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
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亦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
事项和境外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
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
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专业事
项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专业报告和/或发行人的文件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
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说明
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适当资格。
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
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
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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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分别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英利汽
指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车、公司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整体变更为“长
英利有限 指
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Cayman Engley Industrial Co.,
控股股东 指
Ltd.)
实际控制人 指 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
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由“长春鸿运五
鸿运科技 指
金制品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长春英利 指 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英利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英利 指 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辽宁英利 指 辽宁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沙英利 指 长沙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莱特维 指 长春莱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英利 指 天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英利 指 佛山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仪征英利 指 仪征英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英利 指 合肥英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茂祥 指 宁波茂祥金属有限公司
林德英利(长春) 指 林德英利(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林德英利(天津) 指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青岛英利 指 青岛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台州茂齐 指 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英利 指 宁波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Wiser Decision 指 Wiser Decision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上海英利 指 上海鸿汉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鸿汉英利 指 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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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英利郑州分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公司
苏州英利宁波分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公司
苏州英利昆山分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公司
成都英利宝鸡分
指 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公司
林德英利(天津)
指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分公司
表面处理分公司
林德英利(天津)
指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
长春崨科佛山分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公司
长春崨科昆山分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公司
肯联英利 指 肯联英利(长春)汽车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杉盛 指 浙江杉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宏利汽车 指 宏利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友利 指 成都友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进利 指 吉林进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崨科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Chi Rui 指 Chi Rui (Cayman) Holding Limited
林德维曼(德国) 指 Linde + Wiemann SE & CO. KG,一家依据德国法律成立的公司
重庆中利 指 重庆中利凯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天津进利 指 天津进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旭鸿 指 苏州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彰利 指 佛山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昱光 指 吉林昱光涂装有限公司
青岛友利 指 青岛友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瑞光 指 成都瑞光涂装有限公司
苏州佑强 指 苏州佑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沙彰利 指 长沙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威智 指 长春威智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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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源投资 指 益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最近三年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指
及一期 30 日,即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本次发行/本次向
指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行为
特定对象发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根据上下文亦可
《公司法》 指
涵盖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格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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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人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发行人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会议议案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
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工商底档、发行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以及《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21〕277 号)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
人的公告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在上交所主板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无法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发行人股票不存在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发行人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通知、会议
议案及会议决议以及《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备案文件,与
发行人近三年分红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的财务处理凭证,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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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说明文件、相关主管机关为发行人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以及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
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失
信情况、违法犯罪或受到处罚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英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大)会、
《发起人协议》,相关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工商登
记资料等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工商登记及商务备案手续,发行人的设立合法、有
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银行账户开户信息、纳税申报文件及完税凭证、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以
及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
的组织架构图,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
查表,发行人签署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等重大业务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审
计报告》,相关行政主管机关为发行人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出
具的声明及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
属情况、发行人的公告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股东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底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开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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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部分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
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
所、出资比例等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
结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文件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的经营资质、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
大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本
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不存在超越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核定的经营范围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
从事相关业务及其产品均已经取得必要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并
且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所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协议和凭证、中国台湾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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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的董事会、股
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
诺函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核查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提供的上述关联方资料通过公开渠道进
行了信息复核。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价格系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参照市场原则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一致确
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
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产权权属证书、发行人下
属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发行
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他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就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
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的真实有效性向有权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询。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下属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人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行为真实、合
法、有效,发行人合法持有下属企业的权益;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
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争
议或权属纠纷;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
的情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发行人租赁房屋
涉及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
资料、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与资产收购、资产出售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独立董事确认意见,发行人资产收购、资产出售标的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财务报表、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交易协议、支付凭证等文
件材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
会秘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的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整体变更相关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制定章程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制定的章程,报告期内发行人修改章程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及章程修正案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
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
合法、合规;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发行
人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
违法犯罪证明及其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
的公告信息,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情况、违法犯罪或受到处
罚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且该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签署,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法律意见书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填写的调
查表,发行人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查询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信情况、违法犯罪或受到处罚的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
人已经设立独立董事,该等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于报告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于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纳税申报
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
人各项财政补贴的批准文件及银行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为发行人出具的无违
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
的公告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财
务总监。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
合其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于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和主要财政补贴符合相关规定,
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已投项目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备案文
件、验收文件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
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以实地查看的方式,查
验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法律意见书
于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控制的部分下属企业于报告期内的环保违法行为未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议案、会议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2〕
第 5693 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鸿汉英利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
人取得募投项目实施相关土地的交易协议、土地权属证书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
查的方式,查验了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77 号)、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长
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验资报告》
(普华
永道中天验字〔2021〕第 0385 号)等公告信息;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得
到了发行人有效的内部批准,并已按规定履行了有权部门的备案、审批程序,发
行人拟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在其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自有土地上实施募投项目,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发
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股东大会决议在重大方面一致。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
会决议、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签署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不违反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相关诉讼资
料,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缴款凭证,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
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主管机关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说明文件和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核
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通过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所在地国家
级、省级、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http://www.gsx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zxgk.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ichacha.com)、中国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网站查验发行人的诉讼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
属企业存在的尚未取得生效裁决的重大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募投项目实施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及其控制的部分下属
企业于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本次
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法律意见书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补充报告期内的相关行政处罚 ......... 9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
所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新发生的事实及变化,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应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次发行申请的申报基准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
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
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
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
适当资格,亦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
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
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专
业事项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或发行人的文件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
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
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
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英利汽
指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车、公司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整体变更
英利有限 指
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Cayman Engley Industrial
控股股东 指
Co., Ltd.)
实际控制人 指 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
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由“长春
鸿运科技 指
鸿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长春英利 指 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英利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英利 指 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辽宁英利 指 辽宁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沙英利 指 长沙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莱特维 指 长春莱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英利 指 天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英利 指 佛山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仪征英利 指 仪征英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英利 指 合肥英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茂祥 指 宁波茂祥金属有限公司
林德英利(长春) 指 林德英利(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林德英利(天津) 指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青岛英利 指 青岛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台州茂齐 指 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英利 指 宁波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Wiser Decision 指 Wiser Decision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英利 指 上海鸿汉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鸿汉英利 指 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
苏州英利郑州分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公司
苏州英利宁波分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公司
苏州英利昆山分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公司
成都英利宝鸡分
指 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公司
林德英利(天津)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分
指
表面处理分公司 公司
林德英利(天津)
指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分公司
长春崨科佛山分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公司
长春崨科昆山分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公司
肯联英利 指 肯联英利(长春)汽车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杉盛 指 浙江杉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宏利汽车 指 宏利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友利 指 成都友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进利 指 吉林进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崨科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Chi Rui 指 Chi Rui (Cayman) Holding Limited
Linde + Wiemann SE & CO. KG,一家依据德国法律成
林德维曼(德国) 指
立的公司
重庆中利 指 重庆中利凯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天津进利 指 天津进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旭鸿 指 苏州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彰利 指 佛山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昱光 指 吉林昱光涂装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青岛友利 指 青岛友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瑞光 指 成都瑞光涂装有限公司
苏州佑强 指 苏州佑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沙彰利 指 长沙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威智 指 长春威智实业有限公司
益源投资 指 益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补充报告期 指
本次发行/本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指
向特定对象发行 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根据上
《公司法》 指
下文亦可涵盖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则》
《注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法》
《公司章程》 指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募集说明书》 指
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
本补充法律意见
指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书
律意见书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格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已经获得的批准和授权
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
行相关议案。
并通过《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过《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
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并通过了《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 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治理制度,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
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发行
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相关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相关授权和批准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程序。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
行符合以下实质性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股票
为每股面值 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股票
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
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股票交
易均价的 80.00%(即发行底价);若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按照前述定价原则确定的发行价格不会低于票面金额。发行人的
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包括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
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等内容。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公告信息,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
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告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
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
反映了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
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已经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进行披露;
发行人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涉及重大资产重
组。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公安机关派出机构
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或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
规定。
(6)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
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5,119.58 万元(含 105,119.58 万元),
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新能
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
“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前述投资金额合计 105,119.58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数额未超过项目需要量;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
使用项目不属于为持有财务性投资,发行人亦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人
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
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同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购。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
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
含定价基准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00%(即发行底价)。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
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批复后,与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以竞
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
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告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的控股股东为开曼英利,开曼英利持有发行人 1,298,704,372 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86.9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
上琦、林臻吟。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2022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按照本次发行的发行上限 448,275,947 股测算,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开曼英利将持有发行人 66.86%股份,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人的前述情况符合《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发
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及会议决议以及《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备案文
件,与发行人近三年分红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的财务处理凭证,
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文件、相关主管机关为发行人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以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
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的失信情况、违法犯罪或受到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设立的
合法性、有效性未发生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其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
方。发行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界限清晰明确,资产独立完整。发行人的人员、
机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且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财
务管理制度、银行账户开户信息、纳税申报文件及完税凭证、主要资产的权属
证书以及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
发行人的组织架构图,发行人选举董事、监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
监事会、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员出具的调查表,发行人签署的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等重大业务合同,发行人
其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及确认函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
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情况、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
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股东
(一) 发行人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
资料,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1,298,704,372 86.91%
海通吉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通(吉
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昂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胡桐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948,904 0.06%
戴庆康 793,900 0.05%
赵建枫 738,100 0.05%
赵春梅 615,000 0.0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 586,440 0.04%
吉林省银河生物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60,408 0.04%
夏彬 543,800 0.04%
合计 1,313,064,458 87.87%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开曼英利仍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仍为发行人的共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或任何权利限制。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底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部分股
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等文件资料;
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等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不存在权属
纠纷或任何权利限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本
总额未发生变化。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发行人《营业执照》记载,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为:“生产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热压成型产品、模具设计、制造及相关
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批准之
前不得经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2022 年年度报告》记载,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为车身结构零部件及防撞系统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
因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 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错误!未找到引用源。”部分所
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下属企业为 Wiser
Decision。根据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Wiser Decision 的经营范围为“投
资控股公司”,Wiser Decision 作为持续经营主体,其运作符合萨摩亚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其未在萨摩亚开展实际经营。
因此,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下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符合当地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取得的业务许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就其业务经营持有的主要资质情况如下:
持有主体 类型 编号 核发日期 有效期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AQBⅢTY ( 川 ) 2021 年 12 月 20 2024 年 12 月 20
成都英利
三级企业(工贸) 2021834420 日 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AQBⅢJX 甬
宁波英利 2022 年 8 月 2 日 2025 年 8 月 1 日
三级企业(机械) R2022025
苏
安全生产标准化 2021 年 3 月 22
仪征英利 AQB3210JXⅢ202 2024 年 3 月
三级企业(机械) 日
长春崨科
安全生产标准化 AQBⅢGM202012 2020 年 11 月 19
佛山分公 2023 年 11 月
三级企业 46 日
司
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21 年修订),从事货物进出口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
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情况具体如下:
持证主体 证书名称 备案登记表编号 核发日期
英利汽车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949569 2022 年 11 月 23 日
长春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949929 2022 年 11 月 25 日
佛山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511992 2016 年 5 月 11 日
台州茂齐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1847970 2017 年 3 月 13 日
苏州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0876613 2011 年 8 月 19 日
天津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841478 2022 年 9 月 20 日
仪征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324386 2018 年 5 月 30 日
林德英利(长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1040672 2016 年 6 月 20 日
春)
成都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737414 2017 年 11 月 20 日
长春莱特维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647351 2018 年 7 月 27 日
林德英利(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841023 2019 年 10 月 11 日
津)
宁波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4432372 2019 年 11 月 20 日
青岛英利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2975472 2019 年 3 月 26 日
林德英利(天
津)表面处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03841387 2022 年 3 月 7 日
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1 号)进出口
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已
就进出口业务办理了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手续,具体如下:
持证主体 企业经营类别 首次备案日期
英利汽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09 年 4 月 16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持证主体 企业经营类别 首次备案日期
长春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2 年 3 月 31 日
佛山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3 年 11 月 12 日
长春莱特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3 年 12 月 11 日
台州茂齐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5 年 4 月 3 日
苏州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1 年 8 月 29 日
仪征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3 年 4 月 1 日
林德英利(长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2 年 12 月 27 日
林德英利(天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3 年 5 月 29 日
林德英利(天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22 年 3 月 8 日
表面处理分公司
宁波茂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01 年 3 月 16 日
成都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0 年 1 月 25 日
宁波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9 年 11 月 21 日
天津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3 年 5 月 6 日
青岛英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2016 年 6 月 24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已就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
取得相关部门的业务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记载,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并报表
范围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均高于 99.00%。
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持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
要财产、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的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发行人未设定经营期限,目前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
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上亦不存在其他对其持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营构成影响的查封、冻结、扣押、拍卖等情形。
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经营资质、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不存在超越其主管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的情形;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及其产品均已经取得必要的资质和许可;发行人
主营业务突出,并且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
表,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记载和《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复核,
发行人关联方的范围包括: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开曼英利,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启彬、陈榕煖、林
上琦、林上炜、林臻吟。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九.(一).3 条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除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Honghan Industrial Co., Ltd.、Broad Light
Consultants Ltd.、Top-Gain Enterprises Ltd.、Bright Success Inc.、Able Well
International Limited、Able Gain Investment Limited、Double Luck Investment
Limited、Superb Goal Ventures Limited、Jade Profit Company Limited、Ever Honest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Consultant Ltd、Wise Faith Holding Limited、Silver Badge Group Co., Ltd.、Lucky
Wealth Co., Ltd.,和 Jade Power Holdings Limited 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
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具体
关联方 关联关系
英利工业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持股 100.00%
开曼英利持股 80.00%,Silver Badge Group Co., Ltd.(林
上炜持股 100.00%的公司)持股 10.00%,Lucky Wealth
Co., Ltd.,(林上琦持股 100.00%的公司)持股 5.00%股
Engley Holding (Samoa) Limited
权,Jade Power Holdings Limited(林臻吟持股 100.00%
的公司)持股 5.00%,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分别担
任其董事职务
Engley Holding (Samoa) Limited 持股 60.50%,林上炜担
Engley Precision Industry B.V.
任其董事职务
Kranendonk Beheersmaatschappij
Engley Precision Industry B.V.持股 75.00%
B.V.
林启彬持股 25.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陈榕煖持股
Honghan Industrial Co., Ltd.
Wise Faith Holding Limited 林启彬持股 100.00%
Wise Faith Holding Limited 持股 100.00%,林启彬担任
Broad Light Consultants Ltd.
其董事职务
Wise Faith Holding Limited 持股 100.00%,林启彬担任
Top-Gain Enterprises Ltd.
其董事职务
Ever Honest Consultant Ltd 林启彬持股 100.00%
Ever Honest Consultant Ltd 持股 100.00%,林启彬担任
Bright Success Inc.
其董事职务
Ever Honest Consultant Ltd 持股 100.00%,林启彬担任
Able Well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其董事职务
Ever Honest Consultant Ltd 持股 100.00%,林启彬担任
Able Gain Investment Limited
其董事职务
Ever Honest Consultant Ltd 持股 50.00%,Silver Badge
Superb Goal Ventures Limited
Group Co., Ltd.持股 50.00%,林启彬担任其董事职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 关联关系
Silver Badge Group Co., Ltd. 林上炜持股 100.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
Ever Honest Consultant Ltd 持股 50.00%,Lucky Wealth
Double Luck Investment Limited
Co., Ltd.持股 50.00%,林启彬担任其董事职务
Lucky Wealth Co., Ltd., 林上琦持股 100.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
Ever Honest Consultant Ltd 持股 50.00%,Jade Power
Jade Profit Company Limited
Holdings Limited 持股 50.00%,林启彬担任其董事职务
Jade Power Holdings Limited 林臻吟持股 100.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
鸿运科技 林启彬持股 100.00%
长春市亚太中等职业学校 鸿运科技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Ventureworld Investment Limited 林上琦持股 100.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
Power Reach Inc. 陈榕煖持股 100.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
New Castle Int`l Corp. 林上炜持股 100.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
Truthful Enterprises Ltd. 林臻吟持股 100.00%并担任其董事职务
林上炜、林上琦、陈榕煖合计持股 97.00%,开曼英利
展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蔡孟翰之母亲曾翠缘、姊妹蔡佩娟、姊妹配偶巫明
勋分别担任其董事职务
注:英利工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经台湾经济部核准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变更为“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 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之外,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控制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重庆中利凯瑞汽车部件有限公 林上炜、林上琦曾担任其董事职务,但已于 2022 年 11
司 月离任
佛山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林上琦担任其董事职务
林启源(林启彬之兄弟)、林启安(林启彬之兄弟)、
Glory Achieve Corp. 林咏茜(林启彬之姊妹)、林启丁(林启彬之堂兄弟)
投资的公司
Glory Achieve Corp.持股 100.00%,林启安(林启彬之
苏州旭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兄弟)、林启源(林启彬之兄弟)、林启丁(林启彬之
堂兄弟)分别担任其董事职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林启源(林启彬之兄弟)、林启安(林启彬之兄弟)、
Asia Star International Ltd 林启丁(林启彬之堂兄弟)、林咏茜(林启彬之姊妹)
和林张秀美(林启源之配偶)投资的公司
Asia Star International Ltd 持股 100.00%,林启安(林启
彬之兄弟)、林张秀美(林启源之配偶)、林咏茜(林
福州宏铭机械有限公司
启彬之姐妹)、林启丁(林启彬之堂兄弟)分别担任其
董事职务
福州宏铭机械有限公司持股 60.00%,林启安(林启彬
福州金寓泰科技有限公司
之兄弟)担任其董事职务
林启源(林启彬之兄弟)、林启丁(林启彬之堂兄弟)、
贸鸿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林咏茜(林启彬之姊妹)投资,并由林启源和林启丁分
别担任其董事职务
林启安(林启彬之兄弟)持股持有其 100.00%并担任其
福州彦坤贸易有限公司
董事职务、总经理职务
福州彦坤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75.00%,林启安(林启彬
杭州祥勋金属有限公司
之兄弟)担任其董事职务
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以及该等自然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
(1)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
分第十五.(一)条。
报告期内,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之外,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如
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长春威智实业有限公司 离任监事王洪涛持股 100.00%
离任副总经理张玉保曾持股 30.00%,但已于
上海家行科技有限公司
多彩贵州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事刘君担任其董事职务
上海泰亿格康复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离任董事刘君担任其董事职务
(2)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开曼英利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员为: Honghan Industrial Co., Ltd.(林启彬)
(法人董事、法人代表人)、BroadLight
Consultants Ltd(林俊邦)(法人董事、法人代表人)、BroadLight Consultants Ltd
(林上煒)(法人董事、法人代表人)、蔡孟翰(董事)、刘政准(独立董事)、
徐敬道(独立董事)、叶治明(独立董事)、林启彬(总经理)、黄圣文(财务
负责人)。
根据公司及股东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曾经担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开曼英利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为:Top-Gain Enterprises Ltd(陈榕煖)(法人
董事、法人代表人)、杨政峯(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除前述披露的关联方之外,开曼英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
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廷鑫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董事蔡孟翰之父亲蔡启仲担任其独立董事职务
怡利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董事蔡孟翰之父亲蔡启仲担任其独立董事职务
宏祥会计代书联合事务所 开曼英利董事蔡孟翰之父亲蔡启仲担任其所长职务
宏祥财经国际顾问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董事蔡孟翰之父亲蔡启仲担任其执行长职务
皇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董事、总经理职务
Swissray Medical AG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董事职务
欣大首美達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董事职务
欣大健康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董事、执行长兼总经理职
司 务
瑞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总经理职务
欣新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总经理职务
睿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董事长职务
致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叶治明担任其董事长职务
台北市景文高中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刘政准担任其董事职务
台湾电子商务学会 开曼英利独立董事刘政准担任其理事长职务
发行人控制或直接参股的下属企业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一)条。
(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合营方
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包括:林德维曼(德国)、Aimhi Technology Group L.L.C。
① 林德维曼(德国)系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林德英利(天津)、林德英
利(长春)的合营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林德英利(天津)
② Aimhi Technology Group L.L.C 系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宁波茂祥的合营
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Aimhi Technology Group L.L.C 持有宁波
茂祥 49.00%股权。
(2) 报告期内被认定为发行人的关联方且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主
体,具体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天津进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英利汽车参股公司吉林进利持股 100.00%
青岛友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英利汽车参股公司成都友利持股 100.00%
Yuguang Painting Co.,Ltd 持股 100.00%,系 Wiser Decision
吉林昱光涂装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 Chi Rui 的下属企业
Ruiguang Painting Co.,Ltd 持股 100.00%,系 Wiser Decision
成都瑞光涂装有限公司
参股公司 Chi Rui 的下属企业
佛山彰利持股 100.00%,系 Wiser Decision 参股公司 Chi
苏州佑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Rui 的下属企业
佛山彰利持股 100.00%,系 Wiser Decision 参股公司 Chi
长沙彰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Rui 的下属企业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除
前述披露的关联方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包括:①因与发行人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
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股票上
市规则》6.3.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②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股票上市规
则》6.3.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发行人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发行人对其利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记载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在 2022 年
度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采购商品与接受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长春崨科 采购商品 14,150.20 16,920.65 9,877.49
林德维曼 采购商品 1,025.11 3,206.05 5,236.72
重庆中利 采购商品 - 2,951.56 3,086.12
青岛友利 采购商品 2,450.00 2,894.76 3,152.49
吉林进利 采购商品 3,206.58 2,839.74 3,581.08
成都友利 采购商品 2,690.51 2,794.08 3,016.48
佛山彰利 采购商品 2,404.90 1,744.06 2,194.02
长沙彰利 采购商品 425.02 683.16 880.11
天津进利 采购商品 330.63 629.70 1,072.56
苏州旭鸿 采购商品 333.27 321.16 448.33
苏州佑强 采购商品 - 96.10 170.84
成都瑞光 采购商品 63.50 71.10 57.69
吉林昱光 采购商品 - 80.04 -
佛山彰利 接受劳务 170.15 80.34 125.12
林德维曼 接受劳务 1,355.86 1,206.80 945.80
吉林昱光 接受劳务 2,393.24 2,637.84 2,029.64
成都瑞光 接受劳务 678.35 720.38 782.11
吉林进利 接受劳务 718.58 524.43 405.91
天津进利 接受劳务 531.87 460.25 382.24
青岛友利 接受劳务 - 73.46 110.58
长春崨科 接受劳务 23.14 5.02 18.6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长沙彰利 接受劳务 - - 4.23
合计 32,950.92 40,940.69 37,578.26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采购总额分别为 37,578.26 万元、40,940.69 万元和
告期内发行人关联采购金额占比较小。
①关于采购商品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由于公司采购的商品主要为非标准产品,需要根据公司
的需求定制生产,且一般不存在同一零件由两家或以上供应商同时生产的情形,
故并不存在市场通行的统一价格,暂无法就同一款商品的关联方定价与非关联方
定价进行直接对比。
根据公司的说明,针对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行人采取了下述措施进行
管控:a.发行人在确定供应商前,会根据零部件具体情况,通过原材料价格、人
工成本和设备折旧等预估合理的目标价格;b.发行人在确定供应商时,会通过询
比议价程序对供应商的方案以及报价进行比选,确认最优的供应商。
②关于接受劳务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吉林昱光和成都瑞光为发行人委托其为零部件进行表面
处理,属于外协加工。吉林进利、天津进利、佛山彰利、青岛友利、长春崨科、
长沙彰利和苏州佑强为发行人部分零部件提供冲压等外协加工。前述外协加工均
合法合规,并且委托加工也经过了主机厂的确认,不存在违反整车厂协议约定的
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林德维曼(德国)提供的劳务主要系技术支持,主要包
括协助林德英利(天津)和林德英利(长春)两家合资公司进行品质控制,协助
两家合资公司不定期与奔驰总部进行沟通。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也已进入北京奔驰
供应商名录,不存在对林德维曼(德国)的重大依赖。根据目前双方合作情况,
林德维曼(德国)在境内无其他商业合作伙伴。价格主要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相
关交易不属于外协加工和委托加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接受劳务相关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
审议确认,并经独立董事确认,相关交易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或协商确定,作价
依据充分、交易价格公允。
(2) 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长春崨科 销售商品 76.26 101.28 17.45
长沙彰利 销售商品 447.29 280.65 48.24
吉林进利 销售商品 - - 0.12
天津进利 销售废料 272.66 - -
青岛友利 销售商品 80.71 - -
佛山彰利 销售商品 36.26 - -
合计 913.18 381.93 65.81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关联销售总额分别为 65.81 万元、381.93 万元和 913.18
万元,占发行人当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0.01%、0.08%和 0.18%。报告期内发
行人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较低。
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销售的商品主要系钢材和螺母螺帽等,向其销售主要系
发行人部分原材料储备量较大,在关联方临时供应不足时按照发行人进货价格平
价向其销售以保证其供货的稳定性。
综上,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和销售的规模在报告期内普遍较小。其中发行人
向主要关联方采购商品和劳务的单价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基于业务合作便利、供
货能力及供货稳定性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向关联方进行商品采购;发行人向关联
方销售主要是应对关联方临时原材料缺货,为确保其供货稳定性,由发行人销售
给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具有公允性。
(1) 关联租赁
① 作为出租方当年确认的租赁收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长沙彰利 房屋及建筑物 - 18.85 53.02
苏州佑强 房屋及建筑物 - - 2.82
合计 - 18.85 55.83
② 作为承租方当年承担的租赁负债利息支出(新租赁准则适用)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吉林进利 房屋及建筑物 98.75 130.29 -
合计 98.75 130.29 -
注: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③ 租金支出(旧租赁准则适用)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万元) 2021 年(万元) 2020 年(万元)
吉林进利 房屋租赁 - - 331.96
佛山彰利 房屋租赁 - - 0.58
合计 - - 332.54
注: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 关联担保
公司作为被担保方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①2022 年
截至 2022
年末担保是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否已经履行
完毕
开曼英利 7,309,395 人民币 2022 年 8 月 17 日 2023 年 8 月 17 日 否
开曼英利 19,996,744 人民币 2022 年 7 月 27 日 2023 年 6 月 30 日 否
开曼英利 6,739,056 人民币 2022 年 3 月 29 日 2022 年 6 月 28 日 是
开曼英利 800,000 欧元 2022 年 1 月 18 日 2023 年 1 月 3 日 否
开曼英利、
林启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19,996,744 人民币 2021 年 7 月 13 日 2022 年 7 月 13 日 是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50,000,000 人民币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 是
林臻吟 1,018,943 人民币 2021 年 3 月 23 日 2022 年 4 月 22 日 是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林启彬 50,000,000 人民币 2020 年 1 月 1 日 否
日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林 22,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6 月 4 日 2022 年 6 月 3 日 是
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开曼英利、
林启彬、林 4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5 月 8 日 2022 年 6 月 1 日 是
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7,026,153 人民币 2023 年 6 月 23 日 否
日
开曼英利 2,261,600 人民币 2023 年 5 月 26 日 否
日
②2021 年度
截至 2021 年
末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
毕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5,000,000 美元 2018 年 10 月 22 日 2021 年 10 月 21 日 是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20,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6 月 4 日 2022 年 6 月 3 日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
末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
毕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林 22,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6 月 4 日 2022 年 6 月 3 日 否
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林启彬 50,000,000 人民币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否
林启彬 6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是
林启彬 7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是
林启彬 5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是
林启彬 3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是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上炜
林启彬 30,000,000 人民币 2020 年 8 月 25 日 2021 年 8 月 25 日 是
开曼英利 50,000,000 人民币 2021 年 5 月 31 日 2022 年 5 月 31 日 否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林 4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5 月 8 日 2022 年 6 月 1 日 否
上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1 年
末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
毕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③2020 年度
截至 2020 年
末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
毕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林 4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5 月 8 日 2022 年 6 月 1 日 否
上炜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0 年
末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
毕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5,000,000 美元 2018 年 10 月 22 日 2021 年 10 月 21 日 否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林 22,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6 月 4 日 2022 年 6 月 3 日 否
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林上炜 40,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10 日 是
林启彬 50,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9 日 是
林启彬 30,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10 日 是
林启彬 30,000,000 人民币 2019 年 7 月 10 日 2020 年 7 月 10 日 是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50,000,000 人民币 2020 年 6 月 1 日 2021 年 6 月 1 日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0 年
末担保是否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已经履行完
毕
林启彬
林启彬 50,000,000 人民币 2020 年 1 月 1 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否
林启彬 6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否
林启彬 7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否
林启彬 5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否
林启彬 30,000,000 人民币 2017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9 月 1 日 否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启彬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上炜
开曼英利、
林上炜
林启彬 30,000,000 人民币 2020 年 8 月 25 日 2021 年 8 月 25 日 否
(3) 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万元) 2021 年度(万元) 2020 年度(万元)
吉林进利 出售固定资产 - 51.18 -
佛山彰利 出售固定资产 - - 0.24
合计 - 51.18 0.24
(4) 向关联方购买长期资产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万元) 2021 年度(万元) 2020 年度(万元)
吉林进利 购买固定资产 112.27 - -
青岛友利 购买固定资产 68.52 - -
长沙彰利 购买固定资产 - 146.95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合计 180.79 146.95 -
(5)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情况如下: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薪酬金额(万元) 803.57 970.15 713.54
(6) 代垫软件费及软件维护费
关联方 2022 年度(万元) 2021 年度(万元) 2020 年度(万元)
开曼英利 - - 1,242.55
(7) 收购子公司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万元) 2021 年度(万元) 2020 年度(万元)
香港赛克 长春崨科股权 1,000,000 - -
(1) 应收项目
①应收账款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长沙彰利 155.97 267.76 -
长春崨科 - 73.55 8.42
宏利汽车 - 1.11 1.11
青岛友利 20.03 - -
佛山彰利 9.43 - -
合计 185.42 342.43 9.53
②预付账款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林德维曼(德国) 813.40 502.12 -
天津进利 367.22 321.89 276.56
吉林进利 30.15 162.78 30.15
佛山彰利 188.97 117.98 -
长春崨科 - - 0.10
苏州旭鸿 8.05 - -
成都友利 37.80 - -
合计 1,445.58 1,104.78 306.82
③其他应收款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天津进利 17.74 100.00 42.04
开曼英利 - 67.81 67.81
吉林进利 10.00 43.74 10.00
佛山彰利 - 16.68 -
苏州佑强 - 5.74 16.33
林德维曼(德国) - 2.59 2.59
肯联英利 1,380.00
合计 1,407.74 236.55 138.76
(2) 应付项目
①应付票据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长春崨科 - 2,746.14 747.83
青岛友利 1,753.57 1,663.75 261.16
吉林昱光 461.85 571.49 453.97
佛山彰利 816.87 376.10 367.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吉林进利 939.24 214.53 431.16
天津进利 16.59 32.35 -
苏州佑强 - 19.41 36.27
成都友利 275.17 1.56 460.00
合计 4,263.29 5,625.34 2,757.38
②应付账款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长春崨科 - 3,018.06 3,092.74
成都友利 1,397.52 1,329.50 1,689.75
佛山彰利 851.41 1,077.70 924.55
吉林进利 1,237.06 1,041.96 1,812.18
吉林昱光 1,122.82 1,000.75 1,296.31
青岛友利 451.95 766.30 1,824.86
林德维曼(德国) 103.73 620.28 1,181.97
天津进利 418.04 401.75 992.15
长沙彰利 134.57 252.22 441.73
成都瑞光 243.50 251.88 389.28
苏州旭鸿 101.36 123.93 213.25
重庆中利 101.31 101.31 2,333.20
苏州佑强 0.22 0.66 85.41
合计 6,163.48 9,986.29 16,277.37
③其他应付款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长沙彰利 - 29.80 -
成都瑞光 - 2.88 -
青岛友利 0.02 0.02 0.0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长春崨科 - 0.01 1.93
开曼英利 - - 748.53
佛山彰利 - - 0.58
天津进利 - - 0.47
合计 0.02 32.71 751.53
④租赁负债
关联方
(万元) (万元) (万元)
吉林进利 3,156.27 3,359.06 -
(三) 资金占用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
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
(四)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补充报告期内上述关
联交易的价格由发行人参照市场原则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一致确定,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公
司治理制度中,发行人已建立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
等,对关联交易予以规范。
(六) 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类似构成竞争业务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该承
诺函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反前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情形。因此,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所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协议和凭证、中国台湾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的
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及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核查方式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提供的上述关联方资
料通过公开渠道进行了信息复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价格系发行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参照市场原则与交易对方充分协商一致
确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
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资金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如下:
(一)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 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以及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基本情
况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本
下属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万元)
长春英利 912201017271153273 13,665.57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19 日
青岛英利 91370282MA3C9KCG4C 25,476.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25 日
苏州英利 913205856720197161 9,988.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18 日
辽宁英利 91211221580714383U 6,300.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23 日
长春莱特 2013 年 9
维 月 17 日
长沙英利 914301003995321559 7,600.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19 日
成都英利 91510112696294923W 3,342.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19 日
仪征英利 91321081575430319C 5,000.00
月 27 日 苏州英利持股 10.00%
佛山英利 91440600594077346J 26,500.00
月 24 日 苏州英利持股 1.21%
天津英利 91120224052095566B 25,213.00
月 19 日 苏州英利持股 0.40%
长春崨科 91220101098731783T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30 日 万美元
Wiser 2018 年 10 1,000.00 万
/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Decision 月 23 日 美元
宁波英利 91330201MA2CLWY500 6,000.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29 日
合肥英利 91340123MA8NLH29X9 1,500.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12 日
上海英利 91310000MABX42YP5W 1,500.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26 日
鸿汉英利 91220100MAC1Y7U21P 2,100.00 英利汽车持股 100.00%
月 11 日
英利汽车持股 51.00%;
宁波茂祥 91330212720490896P
月 23 日 万美元 Group L.L.C. 持 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册资本
下属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股权结构
(万元)
台州茂齐 91331001321704623P 14,000.00 宁波茂祥持股 100.00%
月 26 日
英利汽车持股 54.00%;
林德英利 2012 年 9 250.00 万欧
(长春) 月 11 日 元
英利汽车持股 54.00%;
林德英利 2013 年 3
(天津) 月 27 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2) 发行人直接参股的下属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直接参股
的下属企业的情况具体如下:
下属企业 持股情况 备注
肯联英利 长春英利持有其 46.00%股权 ——
浙江杉盛 英利汽车持有其 20.00%股权 ——
成都友利 英利汽车持有其 20.00%股权 ——
吉林进利 英利汽车持有其 23.00%股权 ——
Chi Rui Wiser Decision 持有其 12.17%股权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分公司基本情况具体
如下:
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苏州英利郑州分公司 91410122MA44EFHJ9H 2017 年 9 月 22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苏州英利宁波分公司 91330281MA282CTN4R 2016 年 7 月 26 日
苏州英利昆山分公司 91320583323705072D 2015 年 1 月 7 日
成都英利宝鸡分公司 91610301MA6X9BP06B 2016 年 11 月 15 日
林德英利(天津)表面处
理分公司
林德英利(天津)重庆分
公司
长春崨科佛山分公司 91440600MA533LET9M 2019 年 4 月 8 日
长春崨科昆山分公司 91320583MA1W7XP212 2018 年 3 月 20 日
(二)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自有土地/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
分附件一。
(三)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租赁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房产情况,具体如下:
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座落地点 权利证书 租赁期限 用途
(m2)
房权证长房权字
第 1120001004
吉林万升 号、房权证长房
长春莱 高新区畅达 月 16 日至
制管有限 权 字 第 9,750.76 厂房
特维 路 699 号 2023 年 3
公司 1120004005 号、
月 15 日
房权证长房权字
第 1120004006 号
成都英 宝鸡市陆 陕西省宝鸡 陕〔2019〕宝鸡
月 10 日至
利宝鸡 港物流有 市高新区高 市不动产权第 3,079.00 厂房
分公司 限公司 新 31 路 68 号 0143575 号
月9日
林德英 重庆市渝北 2022 年 2
重庆亚中 渝〔2017〕渝北
利(天 区回兴街道 月 6 日至
物业管理 区不动产权第 3,465.00 厂房
津)重庆 金梭大道 18 2027 年 2
有限公司 000459845 号
分公司 号一期 月5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座落地点 权利证书 租赁期限 用途
(m2)
公主岭经济 2015 年 11
林德英 吉〔2017〕公主
开发区经合 月 1 日至
利(长 吉林进利 岭市不动产权第 13,793.53 厂房
大街 888 号 2035 年 10
春) 0011708 号
(厂房) 月 31 日
苏州瑞联 苏〔2016〕太仓
苏州英 沙溪镇岳王 月 1 日至
贴合材料 市不动产权第 3,354.00 厂房
利 台中路 22 号 2023 年 6
有限公司 0003786 号
月 30 日
郑州市中牟 2022 年 10
苏州英 河南郑柏
县汽车产业 牟国用〔2014〕 月 10 日至
利郑州 祥车饰有 2,994.00 厂房
园区万洪路 第 016 号 2027 年 10
分公司 限公司
北经一路西 月 10 日
安徽省合肥
市肥西经开
肥西县鑫 2021 年 11
区新港南区 皖〔2020〕肥西
合肥英 元工贸有 月 26 日至
下派河路与 县不动产权第 5,233.30 厂房
利 限责任公 2026 年 11
浮莲路交口 0003758 号
司 月 25 日
东北侧 1#生
产车间
宁波杭州湾
新区启源路 2019 年 2
作示范园一 2024 年 2
期内 3 号厂 浙〔2017〕慈溪 月 14 日
房 (杭州湾)不动
宁波杭州 产权第 0000060
宁波杭州湾
湾新区合 号
宁波英 新区启源路 2020 年 1
力众创资
利 18 号沪甬合 月 1 日至
产管理有 8,797.60 厂房
作示范园一 2025 年 3
限公司
期内 5 号厂 月 31 日
房
浙〔2017〕慈溪 2022 年 12
宁波前湾新
(杭州湾)不动 月 1 日至
区众源路 39 8,908.00 厂房
产权第 0014308 2027 年 11
号 1 号厂房
号 月 30 日
上海好格 上海市奉贤 沪 房 地 奉 字
上海英 月 1 日至
印染机械 区平海路 918 〔 2015 〕 第 9,483.72 厂房
利 2028 年 5
有限公司 号 012385 号
月 31 日
天津星兴 天津星兴橡 津〔2021〕宝坻 2022 年 11
天津英
橡胶制品 胶制品有限 区不动产权第 3,690.66 月 19 日至 厂房
利
有限公司 公司(二号厂 1001137 号 2025 年 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面积
承租人 出租人 座落地点 权利证书 租赁期限 用途
(m2)
房) 月 28 日
宁波城创 宁波市鄞州 2022 年 11
浙〔2021〕宁波
宁波茂 汇廊科技 区金源路 818 月 20 日至
市鄞州不动产权 170.00 办公
祥 服务有限 号 9 号楼东 2023 年 11
第 0046671 号
公司 楼 403 室 月 19 日
除上述承租房屋情况外,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
企业存在承租房屋供员工宿舍之用的情况。
(四) 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专利证
书的专利权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附件二。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已获授权并取得相关商标证
书的商标共 7 项,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权利人 商标标识 注册证号 类别 有效期限
英利汽车 4079397 12
长春莱特维 19940300 27
长春莱特维 19940232 24
长春莱特维 19939950 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权利人 商标标识 注册证号 类别 有效期限
长春莱特维 19939829 17
宁波茂祥 21585146 6
宁波茂祥 1767236 12
长春崨科 16569454 42
长春崨科 16569455 40
长春崨科 16569458 6
长春崨科 16569456 12
长春崨科 16569457 7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7 项软件著作权,该等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情况见附
件三。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
有的软件著作权不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下属企业获授许可使用第三方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合法、有效地拥有商标权、专利权、软件
著作权,该等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争议及产权纠纷,发行人
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对其拥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无限制。
(五) 发行人的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和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
办公设备等。该等设备均属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的自有资产,并均由发
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占有和使用,权属清晰,该等主要生产设备不存在抵押、
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产权权属证书、发行
人下属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主要资产的权属证书,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他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并就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的真实有效性向有权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下属企业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发行
人对下属企业的投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发行人合法持有下属企业的权益;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
使用权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争议或权属纠纷;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财产不
存在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
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发行人租赁房屋涉及的租赁关系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发生的、正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履行的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如下: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 2022 年度销售金额
前五大的客户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具体如下:
签订 签署日
合同对方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有效期限
主体 期
一汽-大众 月 31 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
英利 零部件采购 2017 年
汽车有限 以订单为准 个月双方未提出终止合同要求
有限 合同 1月1日
公司 的自动延长一个日历年,延长
不受次数限制
北京奔驰 汽车零部件
长春 2014 年
汽车有限 和材料采购 以订单为准 2014 年 5 月 9 日至长期
英利 5月9日
公司 通则
Commercial
VOLVO 2017 年
台州 and 2017 年 7 月 17 日生效,未约
CAR Upper&Und
Program 7 月 17
CORPOR 茂齐 er Body 定终止期限
ATION
Pricing 日
Agreement
中国第一
英利 零部件采购 月 31 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 2016 年
汽车股份 以订单为准
有限 合同 个月内,若双方没有异议,本 1月6日
有限公司
合同每年将自动延续
华晨宝马 2014 年 5 月 15 日生效,自动 2014 年
长春 汽车零部件
汽车有限 以订单为准 适用于双方此后签订的订单合 5 月 15
英利 采购协议
公司 同 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与 2022 年度采购金额
前五大的供应商签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如下:
签订 合同名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有效期限 签署日期
主体 称
热成型零件,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英利 采购框 2021 年 2
以外购件项目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长春崨科 汽车 架协议 月4日
协议为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汽车部件
有限公司 热成型零件,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青岛 采购框 2021 年 1
以外购件项目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1日
协议为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签订 合同名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有效期限 签署日期
主体 称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佛山 采购框 2021 年 2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4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铝型材,以外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英利 采购框 2021 年 1
购件项目协议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汽车 架协议 月1日
为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铝型材,以外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天津 采购框 2021 年 3
购件项目协议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吉林利源 英利 架协议 月1日
为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精制股份
有限公司 铝型材,以外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苏州 采购框 2021 年 1
购件项目协议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1日
为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铝型材,以外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宁波 采购框 2021 年 2
购件项目协议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4日
为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英利 采购框 2022 年 1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汽车 架协议 月1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天津 采购框 2021 年 1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1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台州 采购框 2021 年 3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茂齐 架协议 月 31 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福然德股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苏州 采购框 2021 年 4
份有限公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2日
司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青岛 采购框 2021 年 1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1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佛山 采购框 2021 年 2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4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成都 采购框 2022 年 1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1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北京鹏龙 钢材,以外购
天津 采购框 202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2022 年 1
天创物资 件项目协议为
英利 架协议 月 31 日 月1日
贸易有限 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签订 合同名
合同对方 合同标的 有效期限 签署日期
主体 称
公司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英利 采购框 2022 年 1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汽车 架协议 月1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台州 采购框 2021 年 3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茂齐 架协议 月 31 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苏州 采购框 2021 年 4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上海泽川 英利 架协议 月2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铁有限
公司 原材料 钢材,以外购
青岛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2021 年 1
采购框 件项目协议为
英利 12 月 31 日 月1日
架协议 准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佛山 采购框 2021 年 2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4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钢材,以外购 主协议期限不确定,任何一
成都 采购框 2022 年 1
件项目协议为 方可通过提前六个月书面通
英利 架协议 月1日
准 知对方的形式终止主协议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
银行授信合同具体如下:
授信申请 授信金额
授信人 合同名称 授信期限 保证合同
人 (万元)
中国光大银
《综合授信协 2021 年 11 月 《最高额保证合
行股份有限
议》(苏光太 苏州英利 5,000.00 15 日至 2023 同》(苏光太保
公司太仓支
授 2021034) 年 5 月 14 日 T2021034)
行
招商银行股 《授信协议》 2022 年 2 月
份有限公司 ( 431XY2022 英利汽车 30,000.00 28 日至 2023 ——
长春分行 000472) 年 2 月 27 日
中国光大银
《综合授信协 2022 年 2 月
行股份有限
议》(2022 综 英利汽车 15,000.00 23 日至 2024 ——
公司长春分
合 0570223) 年 2 月 22 日
行
中信银行股 《综合授信合 英利汽车 12,500.00 2022 年 10 月 ——
份有限公司 同》(2022 吉 10 日至 20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授信申请 授信金额
授信人 合同名称 授信期限 保证合同
人 (万元)
长春分行 银信字第 184 年6月7日
号)
《最高额不可撤
招商银行股 《授信协议》 2022 年 1 月 5
销 担 保 书 》
份有限公司 ( 122XY2021 天津英利 6,000.00 日至 2023 年
(122XY2021038
天津分行 038474) 1月4日
《最高额不可撤
招商银行股 《授信协议》 2022 年 8 月
销 担 保 书 》
份有限公司 ( 757XY2022 佛山英利 6,000.00 22 日至 2023
(757XY2022028
佛山分行 028219) 年 8 月 21 日
《中国建设银
《网络供应链最
中国建设银 行网络供应链
高额应收账款质
行股份有限 融资额度合 2022 年 1 月
林德英利 押 合 同 》
公司长春第 同 》 2,972.17 25 日至 2023
(长春) ( SPE220460000
一汽车集团 ( HETO22046 年 1 月 25 日
公司支行 00002022N002
中国光大银
《综合授信协 2022 年 11 月
行股份有限
议》(2022 综 成都英利 4,000.00 1 日至 2023 ——
公司长春分
合 CDYL01) 年 10 月 31 日
行
中国光大银
《综合授信协 2022 年 10 月
行股份有限
议》(2022 综 宁波英利 2,000.00 25 日至 2023 ——
公司长春分
合 NBYL01) 年 10 月 24 日
行
招商银行股 《授信协议》 2022 年 12 月 《最高额不可撤
份有限公司 ( 0999221205 宁波英利 4,000.00 12 日至 2023 销 担 保 书 》
宁波分行 ) 年 12 月 11 日 (0999221205-1)
《票据池业务
招商银行股 2021 年 6 月
授信协议》
份有限公司 长春崨科 5,000.00 15 日至 2024 ——
( 431XY2021
长春分行 年 6 月 10 日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
合同金额超过 4,000.00 万元的借款合同具体如下:
借款 借款金额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保证合同
主体 (万元)
英利 交通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 8,150.00 2020 年 4 月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 借款金额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保证合同
主体 (万元)
汽车 限公司吉林省分 同 》 ( 长 交 银 13 日至 2023
行 0120A00306 号) 年4月2日
交通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 2020 年 7 月 8
英利
限公司吉林省分 同 》 ( 长 交 银 9,900.00 日至 2023 年 ——
汽车
行 0120A00327 号) 4月2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
英利 份有限公司长春 贷 款 合 同 》
汽车 第一汽车集团公 ( HTU220460000F
年 3 月 24 日
司支行 BWB2022N000C)
中国建设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
英利 份有限公司长春 贷 款 合 同 》
汽车 第一汽车集团公 ( HTZ220460000L
司支行 DZJ2022N008)
《 借 款 合 同 》 2022 年 1 月
英利 中国进出口银行
(HET02260000092 19,500.00 25 日至 2023 ——
汽车 吉林省分行
《人民币流动资金 2021 年 6 月
英利 中信银行股份有
贷款合同》
((2021) 5,200.00 28 日至 2023 ——
汽车 限公司长春分行
吉银贷字第 392 号) 年 3 月 18 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资金
英利 份有限公司长春 贷 款 合 同 》
汽车 第一汽车集团公 ( CCYQLDZJDK2
年 10 月 3 日
司支行 022-001)
《人民币资金借款
英利 国家开发银行吉 合 同 》
汽车 林省分行 (221020220110000
年 12 月 12 日
《流动资金借款合
林德
中国工商银行股 同 》 2020 年 9 月
英利 《最高额保
份有限公司天津 ( 0030200021-2020 5,000.00 18 日至 2023
(天 证 合 同 》
宝坻支行 年(宝坻)字 00085 年 9 月 18 日
津) ( 00302000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 (宝坻)字
林德
中国工商银行股 同 》 2020 年 11 月 00085 号
英利
份有限公司天津 ( 0030200021-2020 5,000.00 26 日至 2023 -002)
(天
宝坻支行 年(宝坻)字 00159 年 11 月 13 日
津)
号)
林德 《 保 证 合
中国银行股份有 《流动资金借款合 2020 年 6 月
英利 同》(津中
限公司天津宝坻 同》(津中银司授 10,000.00 29 日至 2023
(天 银 司 授
支行 R2020001-宝坻-J) 年 12 月 11 日
津) R20200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借款 借款金额
贷款银行 合同名称 借款期限 保证合同
主体 (万元)
宝坻-B)
《 保 证 合
苏州 玉山银行(中国) 《 借 款 合 同 》 同 》
英利 有限公司 (H200104141-C1) ( H2001041
上海商业储蓄银
台州 行股份有限公司 700.00 美
《外汇借款合同》 10 日至 2023 ——
茂齐 国际金融业务分 元
年4月9日
行
《 保 证 合
长沙 玉山银行(中国) 《 借 款 合 同 》 同 》
英利 有限公司 (H200103541-C1) ( H2001035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英利汽车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已签署且正在履行
的融资租赁合同具体如下:
承租 融资租赁租金 担保
出租方 合同名称 租赁期限 担保人
人 (元) 方式
海尔融资 《售后回租协议》 连带 英利汽车
台州 起租日起
租赁股份 (ZNZZ-201911-946- 30,000,000.00 责任
茂齐 算 36 个月 宁波茂祥
有限公司 001-HZ) 保证
远东宏信
《售后回租协议》 连带
台州 (天津) 起租日起
( FEHTJ20DE1DZC 11,322,000.03 责任 英利汽车
茂齐 融资租赁 算 36 个月
U-L-01) 保证
有限公司
出租方按上述承租人的要求购买其拥有的特定设备,并回租给承租人,租赁
期届满后且承租人支付相应租金,出租方将该等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二) 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
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
(四)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
他应收款共计 3,147.15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0.40%,系发行人日常经营过程
中产生,相关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
他应付款共计 22,732.98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 2.87%,系发行人日常经营过
程中产生,相关情况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信息
披露资料、发行人的声明和承诺等文件材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
行人没有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也没
有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及资产收购的计划。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
公司章程未发生变动。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历次修正案均已在行
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仍具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并拥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且该
等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报告
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且发行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行为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9 月 30 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变化情况具体
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
董事 监事 副总经 财务总 董事会
期限 总经理
理 监 秘书
林上琦、
至 上炜、程子建、王军、 王 艺 凝 、 吴庭波 许安宇 苗雨
林臻吟
林启彬、林上琦、林 侯 权 昌 、
上炜、程子建、王军、 王 艺 凝 、 林上炜 许安宇 苗雨
至今 林臻吟
孟焰、张宁 李士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的职工代表监事均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该等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的要求,也未对发行人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于补充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填写
的调查表,发行人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文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内部治理制度等文件材料;以网络查询的
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情况、违法犯罪或受到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税种及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记载、萨摩
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适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0.00%、25.00%及 15.00%
增值税 应纳税增值额 13.00%、6.00%及 3.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7.00%、5.00%
教育费附加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3.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2.00%
注:Wiser Decision 为注册在萨摩亚独立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在补充报告期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0.00%。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境内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下属企业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其
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记载,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具体
如下:
税务局于 2018 年 11 月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22000490;有效期:三年),现持有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市财政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于 2021 年 9 月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
书编号:GR202122000938;有效期:三年)。苏州英利现持有江苏省科学技术
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于 2019 年 11 月联合核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2004503;有效期:三年),苏州英利已完
成 2022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公示阶段。长春莱特维现持有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
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于 2020 年 9 月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GR202022000687;有效期:三年)。天津英利曾持有天津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 2018 年 11 月
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812001305;有效期:三年),
现持有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 2021
年 10 月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12000644;有效期:
三年)。林德英利(天津)曾持有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
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 2019 年 10 月联合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GR201912000374;有效期:三年),林德英利(天津)现持有天津市科学技术
局、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于 2022 年 11 月联合核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212001331;有效期:三年)。佛山英利已完
成 2022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公示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优惠;苏州英利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
优惠;长春莱特维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天津英利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林德英
利(天津)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佛山
英利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减按 15.00%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 22 户企业主营业务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批复》(川
经信产业函〔2014〕176 号),确认成都英利的主营业务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因此,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该等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三) 税务合法性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境内下属企业均依法申报
并缴纳税款,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
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制的境外下属企业 Wiser Decision 遵守萨摩亚的相关税务法律规定,不
存在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及其控制的境内下属企业均依法申报并缴纳税款,不存在因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税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收
到的主要财政补贴(以每年度收到的单项金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贴为
标准)情况具体如下:
补贴主体 补贴项目 批准文件 金额(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
英利汽车 上市补助 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18〕 2,000,000.00
省级外经贸
林德英利 《关于申报 2021 年度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
发展专项资 1,035,347.00
(长春) 资金的通知》(公商财联字〔2022〕5 号)
金
因此,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
准或者证明,该等财政补贴符合相关规定,真实、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于补充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纳税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发行人各项财政补贴的批准文件及银行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为发行
人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
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并访
谈了发行人的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执行
的税种、税率符合其注册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下属企业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和主要财政补贴符合相关规定,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已就该等项目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备案或环评批准;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第十八.(三)条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获得有权主管部门的备案,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污染行业,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均未发生过污染纠纷或环境污染
事故。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的已投资和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并已经取得有权部门的备案或环评批准。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下属企业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
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规
定,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即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根据《实施强制性产品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5 年第 137 号),以下机动车零部件应获得强制性产品认
证证书: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
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
灯、位置灯);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汽车制动
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及门铰链、内饰材料、座椅
及头枕。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生产的汽车内饰件已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核发的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如下:
产品标准和技
持证主体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及型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术要求
CQC2018011 汽 车 内 饰 件 2021 年 9 月
GB8410-2006 长期
汽 车 内 饰 件
CQC2015011 2021 年 9 月
长春英利 汽 车 内 饰 件
FA01-7297X 、
CQC2015011 2021 年 9 月
FA01-7397X 、 GB8410-2006 长期
FA01-5897X 、
FA01-5997X
汽 车 内 饰 件
CQC2015011 2021 年 9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品标准和技
持证主体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及型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术要求
苏州英利
宁波分公 GB8410-2006
司
控制的下属企业能够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有
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且
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发行人已投项目和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的备
案文件、验收文件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
发行人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行政处罚情况;以实地查看的方
式,查验了发行人的经营场所;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补充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变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记载,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的
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十、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尚未取得生效判决、裁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中,
重大诉讼、仲裁的标准为请求所涉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具体如下:
原告/申 被告/被申 诉讼/仲裁 请求金额 案件
基本案情
请人 请人 请求 (万元) 状态
广汽菲亚 双方于 2018 年签订了《零件
请求支付
特克莱斯 供应合同》及《售后配件补充
零件货款
勒汽车公 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
及资金占
长沙英 司、广汽 请人开发并提供相应零件,申 中止
用期间的 517.93
利 菲亚特克 请人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生 审理
利息,并承
莱斯勒汽 产并交付了合同项下的货物,
担相应损
车销售有 且被申请人已签收,被申请人
失
限公司 未按时支付零件货款
注:因法院已受理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广汽菲亚特克莱斯勒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的破产申请,两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中止仲裁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条,仲裁委同意待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再恢复审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表所述案件均为发行
人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作为原告或申请人向相对方提出请求,该等案件均不属于
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商标、技术、主要产品方面的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所律师核查,补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详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附件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宁波茂祥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进行了整改,并及时缴纳了
罚款,宁波茂祥的相关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
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的
尚未取得生效判决、裁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募投项目实施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宁波茂祥于补充报告期内收
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总经
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相关诉
讼资料,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缴款凭证,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主
管机关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说明文件和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
材料;以网络核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通过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
属企业所在地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zxgk.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ichacha.com)、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验发行人的诉讼情况及行政处罚情
况;并访谈了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下属企业存在的尚未取得生效裁决的重大仲裁事项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财务状况、募投项目实施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控制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部分下属企业于补充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
权益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
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
册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张明
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__________________
刘亚楠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自有土地/房产情况
房屋信息 土地信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高新区卓越大街以西年产 1000 万件汽
英利汽车 4,819.32 办公
权第 0535923 号 车零部件工程的办公楼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高新区卓越大街以西年产 1000 万件汽
英利汽车 4,215.87 厂房
权第 0535912 号 车零部件工程的 2#厂房 工业 2062 年 5 月 30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高新区卓越大街以西年产 1000 万件汽 用地 日
英利汽车 40,243.20 厂房
权第 0535920 号 车零部件工程的 1#厂房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高新区卓越大街以西年产 1000 万件汽
英利汽车 162.25 门卫室
权第 0535927 号 车零部件建设项目的门卫室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英利汽车 长春高新开发区顺达路 888 号 8,505.97 厂房
权第 0535930 号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英利汽车 长春高新开发区顺达路 888 号 2,322.40 办公楼
权第 0535933 号 工业 2056 年 12 月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用地 22 日
英利汽车 长春高新开发区顺达路 888 号 26.80 门卫
权第 0535935 号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英利汽车 长春高新开发区顺达路 888 号 2,088.84 动力站
权第 0535934 号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丙 工业 2064 年 7 月 30
英利汽车 十二街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年 4,058.10 厂房 19,312.00 出让
权第 0999879 号 用地 日
产 300 万件冲压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信息 土地信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产 300 万件冲压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丙
十二街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年
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 产 300 万件冲压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英利汽车 4,437.56 厂房
权第 0999878 号 1#厂房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年
产 300 万件冲压汽车零部件扩建项目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工业用
长春英利 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 567 号 4,567.00
权第 0924676 号 房 工业 2053 年 5 月 29
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 企业办 用地 日
长春英利 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 567 号 1,386.15
权第 0924677 号 公用房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乙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
长春英利 一街以西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5,697.05 厂房
权第 0243581 号
新厂项目 1#厂房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乙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 工业 2066 年 3 月 30
长春英利 一街以西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625.99 厂房 74,808.00 出让
权第 0243781 号 用地 日
新厂项目 2#厂房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乙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 预留车
长春英利 一街以西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7,920.00
权第 0243577 号 间
新厂项目 3#预留车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信息 土地信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长春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乙
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
长春英利 一街以西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61.23 门卫室
权第 0243583 号
新厂项目 4#门卫室
长沙经济技 术开发区星 沙产业基地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
长沙英利 (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299 号车间 16,906.92 工业
权第 0008135 号
长沙经济技 术开 发区星 沙产业基地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
长沙英利 (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299 号辅助用 305.82 工业
权第 0008136 号
房 101 工业 2064 年 9 月 1
长沙经济技 术开发区星 沙产业基地 用地 日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
长沙英利 (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299 号研发中 2,367.33 工业
权第 0008137 号
心 101
长沙经济技 术开发区星 沙产业基地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
长沙英利 (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1299 号门卫 155.38 工业
权第 0008138 号
林德英利 津〔2019〕宝坻区不动产 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南侧、 工业 2063 年 5 月 22
(天津) 权第 1110819 号 天通路东侧 用地 日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
佛山英利 2,777.63 工业
第 0010114 号 产业基地东阳三路 15 号之一办公楼 工业 2062 年 12 月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 用地 27 日
佛山英利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 1,141.68 工业
第 0012848 号 产业基地东阳三路 15 号之一上厂房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信息 土地信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库六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
佛山英利 7,648.33 工业
第 0010110 号 产业基地东阳三路 15 号之一车间二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
佛山英利 1,939.08 工业
第 0010107 号 产业基地东阳三路 15 号之一车间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
佛山英利 产业基地东阳三路 15 号之一厂房车间 8,767.07 工业
第 0011873 号
四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
佛山英利 12,284.04 工业
第 0010105 号 产业基地东阳三路 15 号之一车间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华南五金
粤〔2021〕佛南不动产权
佛山英利 产业基地东阳三路 15 号之一展厅综合 2,625.12 工业
第 0010112 号
楼
津〔2019〕宝坻区不动产 工业 2063 年 6 月 25
天津英利 宝坻区节能环保工业区宝康道南侧 32,558.78 非居住 63,512.20 出让
权第 1007142 号 用地 日
鲁〔2018〕即墨市不动产 20,573.56 工业 工业 2066 年 7 月 19
青岛英利 即墨市大众一路 118 号 66,667.00 出让
权第 0021142 号 3,484.52 工业 用地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信息 土地信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太 国 用 〔 2008 〕 第 工业 2058 年 8 月 19
苏州英利 沙溪镇岳镇村陆介埝组 —— —— 8,687.00 出让
太房权证沙溪字第
苏州英利 沙溪镇岳王台中路 32 号 2 幢 1,457.69 非居住 —— —— —— ——
太房权证沙溪字第
苏州英利 沙溪镇岳王台中路 32 号 4 幢 6,581.02 非居住 —— —— —— ——
太 国 用 〔 2010 〕 第 工业 2059 年 10 月
苏州英利 沙溪镇岳镇村陆介埝组 —— —— 6,876.50 出让
太房权证沙溪字第
苏州英利 沙溪镇岳王台中路 32 号 5 幢 2,173.33 非居住 —— —— —— ——
苏〔2019〕太仓市不动产 工业 2052 年 12 月 3
苏州英利 沙溪镇台中路 60 号 11,367.51 工业 19,890.60 出让
权第 0001576 号 用地 日
仪国用〔2011〕第 03295 工业 2061 年 9 月 1
仪征英利 仪征市汽车工业园五号路东侧 —— —— 31,464.00 出让
号 用地 日
仪房权证新城镇字第
仪征英利 仪征汽车工业园联众路 31 号 6,996.25 厂房 —— —— —— ——
龙国用〔2015〕第 2119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 工业 2062 年 12 月
成都英利 —— —— 70,000.00 出让
号 区)南四路 268 号 用地 11 日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成都英利 龙泉驿区南四路 268 号综合楼(栋) 6,738.96 综合楼 —— —— —— ——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信息 土地信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龙泉驿区南四路 268 号联合厂房 2 联合厂
成都英利 8,593.51 —— —— —— ——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龙泉驿区南四路 268 号联合厂房 1 联合厂
成都英利 11,312.16 —— —— —— ——
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龙泉驿区南四路 268 号联合厂房 1(二 联合厂
成都英利 7,528.51 —— —— —— ——
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 1 幢 3,716.38 工业
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 2 幢 18,198.19 工业
浙〔2016〕台州市不动产 工业 2065 年 5 月 3
台州茂齐 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 3 幢 2,489.75 工业 40,079.42 出让
权第 0008182 号 用地 日
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 4 幢 52.33 工业
台州市聚英路 2298 号地下室水泵房 41.08 工业
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 工业 2072 年 12 月
鸿汉英利 仁德路以北 —— —— 72,030.00 出让
权第 0019545 号 用地 24 日
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 高新区超越大街 2299 号年产 600 万件
长春崨科 2,007.57 办公楼
权第 0084294 号 热冲压汽车零部件工程办公楼项目
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 高新区超越大街 2299 号年产 600 万件 工业 2064 年 7 月 30
长春崨科 7,677.08 厂房 29,595.00 出让
权第 0085389 号 热冲压汽车零部件工程厂房项目 用地 日
长春崨科 (长春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090.60 厂房
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
超越大街 2299 号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房屋信息 土地信息
权利人 证号编号 坐落
面积(㎡) 用途 面积(㎡) 用途 权利性质 终止日期
权第 0084660 号 限公司热冲压汽车零部件(二期)项
目 2-2 厂房
吉〔2023〕长春市不动产 高新区超越大街 2299 号年产 600 万件
长春崨科 78.00 门卫室
权第 0085036 号 热冲压汽车零部件工程门卫室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专利权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水冷加强环总成压铆装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793990.4 2017 年 12 月 20 日
置 新型
备胎仓机器人火焰处理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771175.8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涂漆气动打标识工作站 新型
具有八字梁结构的全塑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771638.0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前端模块 新型
前端模块静刚度强度测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772482.8 2017 年 12 月 18 日
试装置 新型
冲压钢材自动开卷落料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520725796.7 2015 年 9 月 19 日
生产线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圆管内高压成型模具 ZL201520718035.9 2015 年 9 月 17 日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一种定位切割装置 ZL201520689016.8 2015 年 9 月 8 日
新型
前锁板支架快速拉铆装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520689475.6 2015 年 9 月 8 日
置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一种防错装配装置 ZL201520685032.X 2015 年 9 月 7 日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双机器人协调焊接系统 ZL201520665386.8 2015 年 8 月 31 日
新型
发动机底护板多点超声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520630173.1 2015 年 8 月 20 日
波自动熔接设备 新型
发动机底护板隔热板热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520630557.3 2015 年 8 月 20 日
压合自动化专用设备 新型
线束支架无铆钉气动铆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420299574.9 2014 年 6 月 8 日
接专机 新型
焊接夹具感应器防错装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420299061.8 2014 年 6 月 6 日
置 新型
左右轮罩隔音垫超声波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420295845.3 2014 年 6 月 5 日
熔接专机 新型
铝合金支架专用成型模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420258966.0 2014 年 5 月 21 日
具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连续模及误送检测装置 ZL201420242436.7 2014 年 5 月 13 日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冲孔模具 ZL201420207189.7 2014 年 4 月 27 日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复合材料仪表板横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807484.6 2018 年 6 月 11 日
梁 新型
前支架装配总成螺栓装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831452.X 2017 年 12 月 25 日
配装置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一种汽车塑料后防撞梁 ZL201721818947.9 2017 年 12 月 22 日
新型
一种复合多材料仪表板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805705.6 2017 年 12 月 21 日
横梁 新型
音响加强支架自锁螺母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721793963.7 2017 年 12 月 20 日
装配装置 新型
外观
英利汽车 车门加强框架 ZL202230286797.1 2022 年 5 月 16 日
设计
外观
英利汽车 仪表板横梁 ZL202230117857.7 2022 年 3 月 9 日
设计
外观
英利汽车 车门防撞管 ZL202230117858.1 2022 年 3 月 9 日
设计
实用
英利汽车 固定卡头 ZL202220127454.5 2022 年 1 月 18 日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新型仪表板横梁 ZL202220129742.4 2022 年 1 月 18 日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汽车前防撞梁 ZL202220093622.3 2022 年 1 月 14 日
新型
可控型多方向锁扣连接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2220079672.6 2022 年 1 月 13 日
装置 新型
碳纤维防撞梁及防撞吸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2220080420.5 2022 年 1 月 13 日
能系统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蓄电池托盘 ZL202220037650.3 2022 年 1 月 8 日
新型
外观
英利汽车 蓄电池托盘 ZL202230010281.4 2022 年 1 月 8 日
设计
实用
英利汽车 轻量化型仪表板横梁 ZL202220029624.6 2022 年 1 月 6 日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自动铆接系统 ZL202122935716.9 2021 年 11 月 26 日
新型
一种用于大尺寸产品扫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2022842965.9 2020 年 12 月 1 日
描的支架 新型
外观
英利汽车 汽车树脂门基板 ZL202030712757.X 2020 年 11 月 24 日
设计
实用
英利汽车 一种集成式前端框架 ZL202022649866.9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液压成型模具两端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2022637130.X 2020 年 11 月 15 日
密封液体的端头 新型
实用
英利汽车 一种电池包下壳体 ZL202022556400.4 2020 年 11 月 6 日
新型
一种用于铝合金材料连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2022526014.0 2020 年 11 月 4 日
接的压力咬合铆接结构 新型
一种铝材与复合材料搭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2022359041.3 2020 年 10 月 21 日
配的仪表板横梁 新型
一种纤维局部增强塑料 发明
英利汽车 ZL201911034099.6 2019 年 10 月 28 日
备胎仓及生产方法 专利
一种纤维局部增强塑料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921814694.7 2019 年 10 月 25 日
门基板 新型
金属冲压件漏孔检测装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921814729.7 2019 年 10 月 25 日
置 新型
一种备胎仓注塑模具的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921762377.5 2019 年 10 月 20 日
挂料针机构 新型
一种采用 LFT-D 材料的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921762378.X 2019 年 10 月 20 日
汽车后防撞梁 新型
具有浮动定位机构的备 实用
英利汽车 ZL201921762311.6 2019 年 10 月 19 日
胎仓注塑模具 新型
外观
英利汽车 汽车仪表板横梁 ZL201930566979.2 2019 年 10 月 17 日
设计
外观
英利汽车 汽车前端框架 ZL201930567259.8 2019 年 10 月 17 日
设计
外观
英利汽车 电池包壳体 ZL202230287283.8 2022 年 5 月 16 日
设计
林德英利 25 吨铆接机大型检验平 实用
ZL201520743737.2 2015 年 9 月 24 日
(天津) 台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具有夹具工装的简 实用
ZL201520743698.6 2015 年 9 月 24 日
(天津) 易针刺打码设备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消磁机支撑支架 ZL201520743574.8 2015 年 9 月 24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左右共享半自动折 发明
ZL201510669950.8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天津) 弯穿孔设备 专利
林德英利 左右共享半自动折弯穿 实用
ZL201520802035.7 2015 年 10 月 13 日
(天津) 孔机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手持式工件 3 孔快 实用
ZL201520871609.6 2015 年 11 月 4 日
(天津) 速检验工具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林德英利 边梁滚压工序快速放行 实用
ZL201520940968.2 2015 年 11 月 23 日
(天津) 检具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一种悬吊伸缩焊接系统 ZL201721791723.3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具有螺母防铆反与 实用
ZL201721791732.2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天津) 防漏铆功能的检测模具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辊压前冲孔检测设备 ZL201721791734.1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具有防漏铆检测功 实用
ZL201721792977.7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天津) 能的铆接设备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循环水冷却效果改 实用
ZL201721793830.X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天津) 善装置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新型自动化折弯设 实用
ZL201721801867.2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天津) 备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一种防漏序改善装置 ZL201721801868.7 2017 年 12 月 20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焊接机自平衡微调 实用
ZL201721768116.5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天津) 系统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涂胶机械手移位装 实用
ZL201721769516.8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天津) 置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立式焊接机工装检 实用
ZL201721769520.4 2017 年 12 月 18 日
(天津) 测系统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可实现不同尺寸焊 实用
ZL201821973766.8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天津) 接夹具作业的设备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铆接设备铆接夹具 ZL201821973767.2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焊接工作站内光电 实用
ZL201821974114.6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天津) 保护装置 新型
林德英利 辊压线前冲模具易损件 实用
ZL201822016819.3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天津) 快换结构 新型
林德英利 特殊凸焊螺母电极定位 实用
ZL201821973728.2 2018 年 11 月 28 日
(天津) 装置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可实现左右零件共 实用
ZL202123261253.9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用的打码夹具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可实现自动送料的 实用
ZL202123261288.2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滑台夹具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林德英利 一种可实现降低冲裁力 实用
ZL202123261624.3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的模具结构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可实现零件防反功 实用
ZL202123261630.9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能的夹具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可实现焊接外观件 实用
ZL202123261631.3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的电极帽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可实现防止零件旋 实用
ZL202123261632.8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转的夹具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模具上使用的独立 实用
ZL202123261643.6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冲裁单元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一种焊接臂上的电极臂 ZL202121181024.3 2021 年 5 月 31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汽车配件加工用钻 实用
ZL202120061171.0 2021 年 1 月 11 日
(天津) 孔机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带刻痕功能的冲压 实用
ZL202023159904.9 2020 年 12 月 24 日
(天津) 机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焊接用工件夹持装 实用
ZL202022298228.7 2020 年 10 月 15 日
(天津) 置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高效的汽车钣金件 实用
ZL202020862067.7 2020 年 5 月 21 日
(天津) 钻孔装置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汽车零部件简易铁 实用
ZL202020402698.0 2020 年 3 月 26 日
(天津) 屑吸附装置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方便取料的汽车零 实用
ZL202020131175.7 2020 年 1 月 20 日
(天津) 部件模具 新型
林德英利 可实现切割不同尺寸工 实用
ZL201922393478.6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天津) 件的装置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新辊压线的后冲设备 ZL201922393479.0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点焊机器人工作站共用 实用
ZL201922393481.8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天津) 点焊夹具平台组合结构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压缩空气水分分离器 ZL201922393552.4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辊压线自动接料设备 ZL201922397816.3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天津) 新型
林德英利 冲压设备的多工位自动 实用
ZL201922397826.7 2019 年 12 月 27 日
(天津) 搬送系统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林德英利 一种汽车配件焊接夹爪 实用
ZL201921502674.6 2019 年 9 月 10 日
(天津) 结构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三段式整形辊压模 实用
ZL202123261635.1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天津) 具 新型
实用
苏州英利 一种多功能汽车下护板 ZL201620310936.9 2016 年 4 月 14 日
新型
一种简约型汽车前端框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10475.5 2016 年 4 月 14 日
架 新型
一种高强度汽车前端框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10223.2 2016 年 4 月 14 日
架 新型
实用
苏州英利 一种实用型汽车底护板 ZL201620310222.8 2016 年 4 月 14 日
新型
一种紧凑型汽车前端框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10221.3 2016 年 4 月 14 日
架 新型
一种高稳定型发动机下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10174.2 2016 年 4 月 14 日
护板 新型
一种具有排渣功能的汽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10165.3 2016 年 4 月 14 日
车仪表盘横梁 新型
一种具有散热功能的汽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10122.5 2016 年 4 月 14 日
车前端框架 新型
一种高强度发动机保护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09140.1 2016 年 4 月 14 日
板 新型
一种具有通风散热功能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09139.9 2016 年 4 月 14 日
的汽车发动机下护板 新型
一种增强型汽车车底护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09138.4 2016 年 4 月 14 日
板 新型
一种高效静音车身底护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09131.2 2016 年 4 月 14 日
板 新型
一种增强型汽车底部护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620309129.5 2016 年 4 月 14 日
板 新型
一种蜂窝斜面结构吸能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720759961.X 2017 年 6 月 28 日
盒 新型
一种高性能汽车吸能盒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720759963.9 2017 年 6 月 28 日
结构 新型
一种高性能汽车前保险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720768503.2 2017 年 6 月 28 日
杠 新型
实用
苏州英利 一种中心环减震轮毂 ZL201720759174.5 2017 年 6 月 28 日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托底缓冲和排沙的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720759874.4 2017 年 6 月 28 日
汽车底护板 新型
一种便于散热和排沙的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427279.1 2018 年 9 月 3 日
汽车底护板 新型
一种轻量化可调节汽车 发明
苏州英利 ZL201710504150.X 2017 年 6 月 28 日
前端框架 专利
一种具有高效散热结构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718987.0 2018 年 10 月 23 日
的发动机护板 新型
一种安全、可靠的汽车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718617.7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前端框架结构 新型
一种耐受能力强的汽车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718988.5 2018 年 10 月 23 日
前端框架 新型
一种轻型吸能式防撞梁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865842.3 2018 年 11 月 13 日
总成 新型
一种不易变形的抗冲击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864694.3 2018 年 11 月 13 日
保险杠 新型
一种安全型封闭式弧焊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864715.1 2018 年 11 月 13 日
设备 新型
一种带有防护平台的立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865843.8 2018 年 11 月 13 日
焊机 新型
一种便于使用的高密封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864714.7 2018 年 11 月 13 日
点焊机 新型
一种便于更换的通用型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821864727.4 2018 年 11 月 13 日
拉铆枪头 新型
一种防止引擎盖锁脱扣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1920740244.1 2019 年 5 月 22 日
的高强度前端框架 新型
一种轻量化汽车仪表板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2122372037.5 2021 年 9 月 29 日
横梁总成 新型
一种用于前端框架总成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2122252776.0 2021 年 9 月 17 日
的可调节多检位检具 新型
一种车辆前端框架总成
实用
苏州英利 的多测点高精度快速检 ZL202122253116.4 2021 年 9 月 17 日
新型
具
实用
苏州英利 一种垂直拉铆的枪头 ZL202021502454.6 2020 年 7 月 27 日
新型
一种稳定型汽车蓄电池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2020204672.5 2020 年 2 月 25 日
托盘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防撞吸能式防撞梁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2020026390.0 2020 年 1 月 7 日
总成 新型
一种多层缓冲导向汽车 发明
苏州英利 ZL201710504155.2 2017 年 6 月 28 日
前保险杠结构 专利
一种简便型汽车底护板 实用
苏州英利 ZL202121965646.5 2021 年 8 月 20 日
出厂测试检具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冲压板料送料装置 ZL201620665961.9 2016 年 6 月 28 日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焊接定位销 ZL201620657520.4 2016 年 6 月 28 日
新型
一种汽车零件焊接工作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620655861.8 2016 年 6 月 28 日
站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防漏焊感应装置 ZL201620655825.1 2016 年 6 月 28 日
新型
冲压自动化生产线中转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620655783.1 2016 年 6 月 28 日
台工件定位装置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板料输送系统 ZL201620655756.4 2016 年 6 月 28 日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无漏水注塑模具 ZL201720744309.0 2017 年 6 月 23 日
新型
汽车仪表盘骨架生产中
实用
成都英利 跨工作站工件移动装置 ZL201720744114.6 2017 年 6 月 23 日
新型
及生产车间
检测前端框架铆接螺母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720743559.2 2017 年 6 月 23 日
的检测机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热压生产线抓手 ZL201820123485.7 2018 年 1 月 24 日
新型
一种供胶装置及其点胶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820124657.2 2018 年 1 月 24 日
设备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吸料机 ZL201820074050.8 2018 年 1 月 17 日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模具快速定位装置 ZL201820075066.0 2018 年 1 月 17 日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冲压抓手设备 ZL201820075691.5 2018 年 1 月 17 日
新型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用于仪表盘轴夹具 ZL201820079082.7 2018 年 1 月 17 日
新型
一种底护板衬套装配防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920633855.6 2019 年 5 月 5 日
漏装置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实用
成都英利 一种轮罩轮廓切削装置 ZL201920630052.5 2019 年 5 月 5 日
新型
一种用于蓄电池托盘零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920625202.3 2019 年 5 月 5 日
件装配装置 新型
汽车零件自动焊接系统 发明
成都英利 ZL201710488284.7 2017 年 6 月 23 日
及方法 专利
一种适用于中频电焊机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920959596.6 2019 年 6 月 25 日
的定位芯 新型
一种适用于立点焊的专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920959570.1 2019 年 6 月 25 日
用夹具 新型
一种用于钣金件的冲铆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1920966539.0 2019 年 6 月 25 日
螺母设备 新型
用于蓄电池托架零件推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2120710176.1 2021 年 4 月 8 日
进的工装 新型
蓄电池托架用可调式支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2120711204.1 2021 年 4 月 8 日
撑组件及其工装 新型
隔热罩点胶用零件固定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2120711218.3 2021 年 4 月 8 日
工装 新型
隔热罩点胶用移动式胶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2120718782.8 2021 年 4 月 8 日
头组件 新型
零件冲孔用可调整型凹 实用
成都英利 ZL202120718833.7 2021 年 4 月 8 日
模套机构 新型
一种自动化标准件焊接
实用
成都英利 数量和位置的视觉检验 ZL202021770957.1 2020 年 8 月 21 日
新型
设备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送料可升降支架 ZL201720094336.8 2017 年 1 月 24 日
新型
一种用于吸取料片的吸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0094335.3 2017 年 1 月 24 日
盘固定装置 新型
自动冲压生产线物料升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0094334.9 2017 年 1 月 24 日
降平台系统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具有支撑连杆的送料机 ZL201720094329.8 2017 年 1 月 24 日
新型
新型组立机电动组装球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0094139.6 2017 年 1 月 24 日
头销钉装置 新型
组立机气动组装橡胶垫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0093971.4 2017 年 1 月 24 日
圈装置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便携式液压顶出力试验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0093912.7 2017 年 1 月 24 日
装置 新型
具有丝锥断裂检知装置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0093911.2 2017 年 1 月 24 日
的模内攻牙机 新型
组立机气动组装球头销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0093690.9 2017 年 1 月 24 日
钉装置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新型自动定位打码设备 ZL201720093689.6 2017 年 1 月 24 日
新型
一种用于 2600t 工程模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1641024.0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具机床的磁力扩张器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喷油装置 ZL201721643345.4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新型
一种高度可调节的输送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1643346.9 2017 年 11 月 30 日
装置 新型
天津英利 ZL201721643349.2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检测盒 新型
一种新型吨位显示器安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1643351.X 2017 年 11 月 30 日
装结构 新型
冲压机床的废料传送系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1643352.4 2017 年 11 月 30 日
统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新型冲床工作台 ZL201721643353.9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新型
冲压机床的吨位仪安装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1643355.8 2017 年 11 月 30 日
座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下件分离装置 ZL201721646039.6 2017 年 11 月 30 日
新型
一种异形工件装配球头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721646386.9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销钉用装配工装 新型
一种用于冲床的可调节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559694.0 2019 年 4 月 23 日
式冲压机构 新型
一种用于板件成型设备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559755.3 2019 年 4 月 23 日
的上模座结构 新型
一种上料设备的定位装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558727.X 2019 年 4 月 23 日
置 新型
汽车配件焊接用输送定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835123.5 2019 年 6 月 4 日
位机构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钣金件自动焊固定装置 ZL201920559761.9 2019 年 4 月 23 日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汽车防护件定位夹紧装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834035.3 2019 年 6 月 4 日
置 新型
一种可移动的工件装夹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834046.1 2019 年 6 月 4 日
设备 新型
一种机械爪快速连接机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834020.7 2019 年 6 月 4 日
构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机械臂固定装置 ZL201920834085.1 2019 年 6 月 4 日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安装板焊接装卡装置 ZL201920559762.3 2019 年 4 月 23 日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工位旋转定位装置 ZL201920835138.1 2019 年 6 月 4 日
新型
一种车体减震棉定位上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834081.3 2019 年 6 月 4 日
料设备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片体上料运输装置 ZL201920835113.1 2019 年 6 月 4 日
新型
一种拉延模具压料芯延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558710.4 2019 年 4 月 23 日
时回程结构 新型
一种用于汽车板件连续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558731.6 2019 年 4 月 23 日
冲压的装夹装置 新型
一种物料板快速定位设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834026.4 2019 年 6 月 4 日
备 新型
一种汽车底护板打孔固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220545060.1 2022 年 3 月 14 日
定工装 新型
一种汽车座椅靠背使用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220547002.2 2022 年 3 月 14 日
性能的检测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配件热压成型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220547011.1 2022 年 3 月 14 日
工装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双面辐射式加热炉 ZL202220547014.5 2022 年 3 月 14 日
新型
一种用于汽车备胎仓底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220185562.8 2022 年 1 月 24 日
漆喷涂的定位工装 新型
一种汽车备胎仓底漆干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220185574.0 2022 年 1 月 24 日
燥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零配件钻孔工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220185592.9 2022 年 1 月 24 日
装 新型
一种便于进行调整的模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220187952.9 2022 年 1 月 24 日
内攻牙装置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注塑机塑化装置 ZL202123208288.6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新型
一种铝型材加工用折弯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8320.0 2021 年 12 月 20 日
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座椅工件加工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8332.3 2021 年 12 月 20 日
用打钉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零配件用喷漆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8345.0 2021 年 12 月 20 日
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用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9718.6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新型热压板 新型
一种激光切割工作台用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9725.6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工件夹具 新型
一种汽车零配件加工用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9733.0 2021 年 12 月 20 日
焊接平台 新型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用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9750.4 2021 年 12 月 20 日
翻转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零件带旋转角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9762.7 2021 年 12 月 20 日
度的机械夹手 新型
一种用于汽车零配件的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123209806.6 2021 年 12 月 20 日
打孔装置 新型
一种螺栓螺母有无的检 发明
天津英利 ZL202010964233.9 2020 年 9 月 15 日
测工装 专利
一种模具加工用固定工 发明
天津英利 ZL202010964629.3 2020 年 9 月 15 日
装 专利
一种汽车配件铆压密封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038.3 2020 年 9 月 15 日
圈的工装 新型
一种汽车行业模具攻牙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092.8 2020 年 9 月 15 日
机用导向丝锥 新型
一种汽车零配件用超声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106.6 2020 年 9 月 15 日
波焊接工装 新型
一种便于处理冲孔质量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110.2 2020 年 9 月 15 日
的汽车行业冲压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零件自动拧紧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123.X 2020 年 9 月 15 日
螺栓的工装 新型
一种工件加工用的多头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131.4 2020 年 9 月 15 日
钻孔工装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用于钣金件和螺母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172.3 2020 年 9 月 15 日
结合的压铆工装 新型
一种便于调节的适配型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6209.2 2020 年 9 月 15 日
铝型材料折弯模具 新型
一种汽车配件卡子组装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7465.3 2020 年 9 月 15 日
工装 新型
一种前端框架螺母防漏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7487.X 2020 年 9 月 15 日
检测工装 新型
一种汽车行业零件加工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2007545.9 2020 年 9 月 15 日
用攻牙装置 新型
一种热压机物料顶出装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5880.7 2020 年 8 月 24 日
置 新型
一种模具加工用热压机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5907.2 2020 年 8 月 24 日
平衡导向装置 新型
一种模具加工用热压系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5918.0 2020 年 8 月 24 日
统用热压板 新型
一种具有加热功能的注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5939.2 2020 年 8 月 24 日
塑成型装置 新型
一种注塑爪具与机械手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5947.7 2020 年 8 月 24 日
快换装置 新型
一种用于加工料片的转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5972.5 2020 年 8 月 24 日
运装置 新型
实用
天津英利 一种油水分离装置 ZL202021775975.9 2020 年 8 月 24 日
新型
一种汽车行业支架快换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5982.9 2020 年 8 月 24 日
抓取装置 新型
一种多层加热的可调型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7635.X 2020 年 8 月 24 日
加热电炉 新型
一种汽车备胎仓纤维内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7657.6 2020 年 8 月 24 日
饰件加热定型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行业备胎仓生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7676.9 2020 年 8 月 24 日
产加工用冲孔设备 新型
一种备胎仓生产用涂胶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1777701.3 2020 年 8 月 24 日
装置 新型
一种轻量化汽车用可调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0733588.2 2020 年 5 月 7 日
型多功能车载支架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轻量化汽车用抗冲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0733589.7 2020 年 5 月 7 日
击导流挡泥板 新型
一种汽车轻量化加强件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0733590.X 2020 年 5 月 7 日
耐撞防撞梁 新型
一种轻量化车门侧防撞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0734481.X 2020 年 5 月 7 日
梁结构 新型
一种新能源汽车轻量化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2020734491.3 2020 年 5 月 7 日
电池支架结构 新型
吸能盒总成自动化焊接 发明
天津英利 ZL201910482315.7 2019 年 6 月 4 日
生产线 专利
应用于汽车防护件的自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834015.6 2019 年 6 月 4 日
动焊接设备 新型
吸能盒总成一体式装卡 发明
天津英利 ZL201910330373.8 2019 年 4 月 23 日
设备 专利
一种冲压模具的折弯成 实用
天津英利 ZL201920559727.1 2019 年 4 月 23 日
型结构 新型
发明
天津英利 一体式防撞梁生产模具 ZL201810328137.8 2018 年 4 月 12 日
专利
一种汽车支架质量检测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30858.0 2019 年 1 月 9 日
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支架检测固定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30859.5 2019 年 1 月 9 日
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仪表板骨架在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30872.0 2019 年 1 月 9 日
线检测装置 新型
一种自动检测防错打标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31535.3 2019 年 1 月 9 日
工装 新型
一种用于汽车生产的机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31666.1 2019 年 1 月 9 日
械臂 新型
一种新型机器人手臂抓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31667.6 2019 年 1 月 9 日
取装置 新型
一种车轮罩注塑机用辅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24960.X 2019 年 1 月 8 日
助抓取装置 新型
一种车轮罩注塑机输送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24971.8 2019 年 1 月 8 日
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电池上盖自动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25290.3 2019 年 1 月 8 日
更换装置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汽车焊装装配夹具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25293.7 2019 年 1 月 8 日
辅助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电池上盖气密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25539.0 2019 年 1 月 8 日
性检测装置 新型
一种汽车配件生产车间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920025643.X 2019 年 1 月 8 日
用除尘装置 新型
实用
青岛英利 一种车间用滑轮装置 ZL201822229229.9 2018 年 12 月 28 日
新型
一种车底护板成品运输 实用
青岛英利 ZL201822230679.X 2018 年 12 月 28 日
箱 新型
实用
青岛英利 一种自动点焊结构 ZL201920031571.X 2019 年 1 月 9 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冲头可导向纠错的 实用
ZL202122970183.8 2021 年 11 月 30 日
(长春) 冲床 新型
林德英利 实用
一种封闭式钢带对接机 ZL202122972736.3 2021 年 11 月 30 日
(长春)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高频焊机上挤压辊 实用
ZL202122475680.0 2021 年 10 月 14 日
(长春) 调整驱动装置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高频焊接的圆弧式 实用
ZL202122477659.4 2021 年 10 月 14 日
(长春) 夹具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激光焊接机多工位 实用
ZL202122477662.6 2021 年 10 月 14 日
(长春) 焊接工作台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基于汽配件成型的 实用
ZL202122162621.8 2021 年 9 月 8 日
(长春) 送料机用升降送料机构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水平式送料机的送 实用
ZL202122164441.3 2021 年 9 月 8 日
(长春) 料机构 新型
一种基于汽车配件生产
林德英利 实用
用冲床下料用防漏料结 ZL202122164479.0 2021 年 9 月 8 日
(长春) 新型
构
林德英利 一种可轴向位移的辊式 实用
ZL202122036732.4 2021 年 8 月 27 日
(长春) 校平机 新型
林德英利 一种具有剪切组件的钢 实用
ZL202122037014.9 2021 年 8 月 27 日
(长春) 带对接机 新型
一种自动传动零件放置 实用
佛山英利 ZL202120028611.2 2021 年 1 月 6 日
装置及使用其的框台车 新型
实用
佛山英利 螺柱自动焊接装置 ZL202120028615.0 2021 年 1 月 6 日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工装夹持装置及使用其 实用
佛山英利 ZL202120028678.6 2021 年 1 月 6 日
的检测装置 新型
实用
佛山英利 一种可调节的抓手 ZL202120032003.9 2021 年 1 月 6 日
新型
一种用于承载及转运的 实用
佛山英利 ZL202120037414.7 2021 年 1 月 6 日
框台车 新型
一种固定装置及使用其 实用
佛山英利 ZL202022133598.5 2020 年 9 月 25 日
的汽车零部件抓手 新型
一种利用高强度轻质材 实用
佛山英利 ZL202022133599.X 2020 年 9 月 25 日
料制备的汽车部件 新型
一种汽车零部件注塑模 实用
佛山英利 ZL202022133613.6 2020 年 9 月 25 日
具 新型
一种汽车零部件联动叠 实用
佛山英利 ZL202022133634.8 2020 年 9 月 25 日
放装置 新型
实用
佛山英利 用于立式焊点的夹具 ZL202022133638.6 2020 年 9 月 25 日
新型
实用
佛山英利 输送用皮带机 ZL202022137210.9 2020 年 9 月 25 日
新型
实用
佛山英利 一种立式点焊装置抓手 ZL202022137217.0 2020 年 9 月 25 日
新型
一种检测用安装支架及
实用
佛山英利 使用其的汽车零部件检 ZL202022137230.6 2020 年 9 月 25 日
新型
具
实用
佛山英利 汽车零部件端拾器抓手 ZL202022137242.9 2020 年 9 月 25 日
新型
实用
佛山英利 一种端拾器 ZL202022137252.2 2020 年 9 月 25 日
新型
一种高效便捷式注塑模 发明
佛山英利 ZL202010891580.3 2020 年 8 月 31 日
具 专利
一种具有下沉式密封搭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448479.5 2022 年 3 月 2 日
接结构的蓄电池托盘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边梁焊接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83465.X 2022 年 2 月 24 日
工装 新型
一种用于电池托盘的双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83474.9 2022 年 2 月 24 日
通道输送式固化炉设备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安装块焊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50533.2 2022 年 2 月 21 日
接固定装置 新型
一种轻量化电池托盘视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51214.3 2022 年 2 月 21 日
觉检测设备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专利申请日
一种电池托盘密封漏点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38577.3 2022 年 2 月 18 日
排查工装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的实心销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38638.6 2022 年 2 月 18 日
压装机构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的双工位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17583.0 2022 年 2 月 16 日
焊接工作站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的快速翻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318254.8 2022 年 2 月 16 日
转装置 新型
一种用于电池托盘的清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295361.3 2022 年 2 月 14 日
胶装置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后框焊接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298308.9 2022 年 2 月 14 日
固定工装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总成尺寸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286037.5 2022 年 2 月 12 日
检测设备 新型
一种蓄电池托盘的胶体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288019.0 2022 年 2 月 12 日
密封连接结构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前框焊接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275254.4 2022 年 2 月 10 日
固定工装 新型
一种电池托盘的导轨式 实用
宁波英利 ZL202220278968.0 2022 年 2 月 10 日
焊接工作站 新型
一种间距可调的喂棉角 实用
长春莱特维 ZL202222360089.5 2022 年 9 月 6 日
钉帘 新型
实用
长春莱特维 一种玻纤棉集棉装置 ZL202222126797.2 2022 年 8 月 12 日
新型
一种快速可调式热成型 实用
长春崨科 ZL201920979480.9 2019 年 6 月 27 日
零件型面调整器 新型
一种车门防撞梁三点弯 实用
长春崨科 ZL201920972625.2 2019 年 6 月 26 日
曲测试支架 新型
热成型模具自动推料装 实用
长春崨科 ZL201821758864.X 2018 年 10 月 29 日
置 新型
热成型加热炉陶瓷辊维 实用
长春崨科 ZL201821682355.3 2018 年 10 月 17 日
修用机床 新型
实用
长春崨科 断裂报警销 ZL201821538654.X 2018 年 9 月 19 日
新型
激光切孔防漏孔检测装 实用
长春崨科 ZL201821515579.5 2018 年 9 月 17 日
置 新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取得 首次发表 开发完成
权利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方式 日期 日期
林德英利产品质
原始 2018 年 2
林德英利(天津) 2019SR0454160 量 追 溯 系 统 ——
取得 月9日
V1.0
林德英利(天津)、
肖云鹏、潘亚楠、
林德英利设备点 原始 2019 年 10
潘宝旭、纪春峰、 2019SR1290823 未发表
检系统 V1.0 取得 月 10 日
袁春旭、刘宝杰、
董肖亮
林德英利(天津)、
肖云鹏、潘亚楠、 林德英利员工考
原始 2019 年 10
潘宝旭、纪春峰、 2019SR1378606 勤自助查询系统 未发表
取得 月 10 日
袁春旭、刘宝杰、 V1.0
董肖亮
发票查重软件 原始 2020 年 6
林德英利(天津) 2021SR0937385 未发表
V1.0 取得 月1日
固定资产盘点软 原始 2020 年 7
林德英利(天津) 2021SR0939516 未发表
件 V1.0 取得 月1日
智能分析新型工
原始 2020 年 8
林德英利(天津) 2021SR1994475 艺设备稳定性系 未发表
取得 月 10 日
统 V1.0
基 于 图 像 的 AI
产品尺寸智能质 原始 2020 年 9
林德英利(天津) 2021SR1994517 未发表
量 监 测 系 统 取得 月3日
V1.0
图形化质量缺陷
原始 2021 年 7
林德英利(天津) 2021SR1994401 综合设计平台 未发表
取得 月 20 日
V1.0
质量 SPC 综合大
原始 2021 年 8
林德英利(天津) 2021SR1994485 数据算法设计平 未发表
取得 月 15 日
台 V1.0
基于物联网的人
原始 2021 年 10
林德英利(天津) 2021SR1994514 机节拍分析系统 未发表
取得 月 20 日
V1.0
板材线码垛机械
原始 2018 年 8 2018 年 7
长春莱特维 2020SR0620799 手 控 制 系 统
取得 月 17 日 月 28 日
V1.0
皮带粘接机控制 原始 2020 年 1 2019 年 12
长春莱特维 2020SR0620033
系统 V1.0 取得 月 10 日 月 26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取得 首次发表 开发完成
权利人 登记号 软件名称
方式 日期 日期
无纺织物线码垛
原始 2017 年 12 2017 年 12
长春莱特维 2020SR0621756 机械手控制系统
取得 月 30 日 月 25 日
V1.0
热成形生产线自
原始 2016 年 5
长春崨科 2019SR0552142 动 控 制 软 件 未发表
取得 月5日
V1.0
热成形产品抛丸
原始 2016 年 5
长春崨科 2019SR0555394 设备控制软件 未发表
取得 月6日
V1.0
热成型生产线数
原始 2018 年 12
长春崨科 2019SR0436283 据 采 集 系 统 未发表
取得 月1日
V1.0
电力监控系统 原始 2018 年 12
长春崨科 2019SR0409286 未发表
V1.0 取得 月1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补充报告期内的相关行政处罚
相关主体 处罚单位 处罚文件 处罚时间 处罚方式 处罚事由 相关分析
苏州英利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
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要求,全厂排查清理消防通道杂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太仓市消 罚 款
书》(苏太消行罚 2022 年 10 违规占用防火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依
苏州英利 防救援大 15,000.00
决 字 〔 2022 〕 第 月 19 日 间距 据未认定被处罚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罚款金额属于相
队 元
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苏州英
利前述行为的未造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
利益的情形。
宁波茂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按照安全生产主管
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缴纳了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电焊工无证上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
岗作业、未将 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事故隐患排查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
宁波市鄞 《行政处罚决定
宁波茂祥 州区应急 书》(鄞)应急罚
月 20 日 万元 记录、未如实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管理局 〔2022〕274 号
记录安全生产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教育和培训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
况 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
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宁波茂祥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前述行为不
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相关主体 处罚单位 处罚文件 处罚时间 处罚方式 处罚事由 相关分析
证明,宁波茂祥已按时缴纳了罚款,并及时全面整改到位。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 关于《审核问询函》之“5.3 关于行政处罚及资金占用” ......... 2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
所已经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向发行人下发的《关于长春英
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
审(再融资)〔2023〕118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
理解和使用。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已出具
的法律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仍然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次发行申请的申报基准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或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
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
材料和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字、印章均真
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发行人本次
发行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
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
适当资格,亦不对与发行人相关的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
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
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
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该等专
业事项内容时,均为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其他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或发行人的文件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
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发行人的
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
判断的适当资格。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材料的组成部
分,并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
释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英利汽
指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车、公司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整体变更
英利有限 指
为“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开曼英利工业股份有限公司(Cayman Engley Industrial
控股股东 指
Co., Ltd.)
实际控制人 指 林启彬、陈榕煖、林上炜、林上琦、林臻吟
长春鸿运云端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8 月由“长春
鸿运科技 指
鸿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长春英利 指 长春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苏州英利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成都英利 指 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辽宁英利 指 辽宁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沙英利 指 长沙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莱特维 指 长春莱特维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英利 指 天津英利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佛山英利 指 佛山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仪征英利 指 仪征英利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合肥英利 指 合肥英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宁波茂祥 指 宁波茂祥金属有限公司
林德英利(长
指 林德英利(长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春)
林德英利(天
指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津)
青岛英利 指 青岛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台州茂齐 指 台州茂齐金属有限公司
宁波英利 指 宁波英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Wiser Decision 指 Wiser Decision Holding Company Limited
上海英利 指 上海鸿汉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鸿汉英利 指 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
苏州英利郑州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分公司
苏州英利宁波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分公司
苏州英利昆山
指 苏州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分公司
成都英利宝鸡
指 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分公司
林德英利(天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金属表面处理分
津)表面处理分 指
公司
公司
林德英利(天
指 林德英利(天津)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津)重庆分公司
长春崨科佛山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分公司
长春崨科昆山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分公司
肯联英利 指 肯联英利(长春)汽车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杉盛 指 浙江杉盛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宏利汽车 指 宏利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友利 指 成都友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吉林进利 指 吉林进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长春崨科 指 长春崨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报告期 指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次发行/本次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向特定对象发 指
行为
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根据上
《公司法》 指
下文亦可涵盖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股票上市规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则》
《注册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法》
《公司章程》 指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 指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
本补充法律意
指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
见书
律意见书二》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格中各单项数据之和与合计数不一致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关于《审核问询函》之“1.关于募投项目必要性”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主营业务为车身结构零部件及防撞系统零部件的设
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汽车模具智
造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
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前次募投项
目的区别与联系,是否存在重复建设情形,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2)
结合公司在原材料、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储备情况,以及细分市场空间、产能
利用率及市场占有率、主要产品毛利率变化、竞争对手产能及扩产安排、意向
客户或订单等,说明本次新增产能的合理性及消化措施;(3)公司主营业务
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
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
是否符合相关外资投资要求,是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请保荐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3)(4)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及控
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1)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2022 年年度报告》记载,发行人主营业务
为车身结构零部件及防撞系统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发行人主要
产品包含金属零部件和非金属零部件两大类,金属零部件包括仪表板骨架、防
撞梁、门槛、EV 电池下壳体以及其他车身冲压件等,非金属零部件包括前端
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EV 电池上壳体、电瓶托盘、轮罩等,除汽车零部
件外,发行人也生产少量汽车零部件相关的模具。经比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与
汽车、摩托车轻量化及环保型新材料研发、制造(专用铝板、铝镁合金材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摩托车铝合金车架等)”、“全国 186.金属制品模具(铜、铝、钛、锆的管、
棒、型材挤压模具)设计、制造”、“全国 187.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
汽车仪表板、保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制造”、
“全国 189.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 0.02 毫米、型腔模具精度高于 0.05
毫米)设计、制造”、“吉林省 27.汽车零部件制造:六档以上自动变速箱、
商用车用高功率密度驱动桥、随动前照灯系统、LED 前照灯、轻量化材料应用
(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离合器、
液压减震器、中控盘总成、座椅”相匹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规划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产品类别
别的对应情况
全国 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汽车仪表板、保
高端汽车模 险杠等大型注塑模具,汽车及摩托车夹具、检具设计、
汽 车 冲 压模具 及 制造
具智造中心
相关夹具、检具
建设项目 全国 精密模具(冲压模具精度高于 0.02 毫米、型腔
模具精度高于 0.05 毫米)设计、制造
新能源汽车
从 发 动 机舱到 后
零部件智造
排 座 椅 相关的 车
中心建设项
身零部件
目
吉林省 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钢、铝镁合金、复合
包含铝镁合金、铝 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座椅
高性能挤出
镁硅合金、铝锌镁
型材和零部
铜 合 金 等多种 汽
件生产基地
车 铝 合 金型材 以
建设项目
及零部件
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均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
(2)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2022 年年度报告》记载,发行人主营业务
为车身结构零部件及防撞系统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发行人主要
产品包含金属零部件和非金属零部件两大类,金属零部件包括仪表板骨架、防
撞梁、门槛、EV 电池下壳体以及其他车身冲压件等,非金属零部件包括前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EV 电池上壳体、电瓶托盘、轮罩等,除汽车零部
件外,发行人也生产少量汽车零部件相关的模具。经比对,发行人主营业务与
类 第十六条 2、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度钢(符合 GB/T 20564《汽车用高强
度冷连轧钢板及钢带》标准或 GB/T 34566《汽车用热冲压钢板及钢带》标准)、
铝合金、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强度复合纤维等;先进成形技术应
用:3D 打印成型、激光拼焊板的扩大应用、内高压成形、超高强度钢板(强度
≥980MPa、强塑积 20~50GPa·%)热成形、柔性滚压成形等;环保材料应用:
水性涂料、无铅焊料等;6、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效车用内
燃机研发能力建设”相匹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规划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产品类别
年修订)中规定类别的对应情况
第一类 鼓励类 第十四条 31、大型模具(下底板半周
高端汽车模 长度冲压模>2500 毫米,下底板半周长度型腔模>
汽 车 冲 压模具 及
具智造中心 1400 毫米)、精密模具(冲压模精度≤0.02 毫米,型
相关夹具、检具
建设项目 腔模精度≤0.05 毫米)、多工位自动深拉伸模具、多
工位自动精冲模具
新能源汽车 第一类 鼓励类 第十六条 2、轻量化材料应用:高强
从 发 动 机舱到 后
零部件智造 度钢(符合 GB/T 20564《汽车用高强度冷连轧钢板及
排 座 椅 相关的 车
中心建设项 钢带》标准或 GB/T 34566《汽车用热冲压钢板及钢带》
身零部件
目 标准)、铝合金、镁合金、复合塑料、粉末冶金、高
包含铝镁合金、铝 强度复合纤维等;先进成形技术应用:3D 打印成型、
高性能挤出 激光拼焊板的扩大应用、内高压成形、超高强度钢板
镁硅合金、铝锌镁
型材和零部 (强度≥980MPa、强塑积 20~50GPa·%)热成形、
铜 合 金 等多种 汽
件生产基地 柔性滚压成形等;环保材料应用:水性涂料、无铅焊
车 铝 合 金型材 以
建设项目 料等
及零部件
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的主要产品均与《产业结构调整指
限制类产业。
(3)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战略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新兴产业
近年来我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重点对新
能源、轻量化零部件、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持,为汽车产业
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主要包括:
作报告》中,强调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加强原
材料、关键零部件等供给保障,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提出要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逐步取消各地新能
源车辆购买限制,推动落实免限行、路权等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新型储能、
加氢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车船用 LNG 发展;
于 2022 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指出健全新能源汽车安
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
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国家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
线升级等管理要求;
年)》,提出了聚焦核心工艺、专用材料、关键零部件、制造装备等短板弱项,
从不同技术路径积极探索,提高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能力,突破整车智能能量管
理控制、轻量化、低摩阻等共性节能技术,提升新能源汽车整车综合性能。
因此,在国家积极支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的良好政策背景下,我国汽
车零部件行业发展机遇良好。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
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发行人汽车零部件业务产销规模将显著扩张,汽车零
部件业务进一步向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铝型材加工领域及模具加工领
域延伸。随着智能制造的引入,发行人产品性能等方面迎来巨大提升。
另外,全球能源危机爆发、环境气候形势严峻的局面直接促进了新能源汽
车对传统燃油车的替代,全球范围内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加快、渗透率提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新能源领域的新势力车企不断崛起,传统汽
车品牌也在积极向新能源转型。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即是把握新能源汽车
发展机遇,为新能源车型提供相关零部件。
同时,在全球“碳中和”和“碳达峰”的大背景下,各国已经达成初步共
识,通过节能减排的方式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汽车行业作为各主要经济国家
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产业链长期排放污染较大,已成为排放管理的重点行业之
一。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 2.0》,我国汽车产业的碳排放将力争
在 2028 年前后达峰,到 2035 年全产业的碳排放量将比峰值降低 20.00%。汽车
轻量化是实现汽车节能减排、提升续航的重要途径。铝的密度远低于钢的密度,
属于轻质金属,使用铝合金替代钢材可有效降低汽车的重量,且强度等各项指
标满足替代钢材的需求,是汽车轻量化的理想材料,使用铝合金代替钢材以实
现汽车轻量化并达到节能化、环保化效果的趋势日益明显。近年来,随着技术
进步,铝合金在保险杠、防撞梁、仪表板骨架、电池壳、副车架等方面的应用
逐步深入,发行人为满足汽车行业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规划新建铝挤出型材
工厂及铝合金零部件生产线、冲压模具工厂、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有
助于进一步提高产品供给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属于国家重点鼓励、扶持的战略性
新兴产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并应当在经营
范围中记载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项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车身结
构零部件及防撞系统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发行人未从事房地产
开发业务,亦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经营范围中均不包含“房地产”业务,
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 是否含“房
经营范围
名称 地产”业务
生产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热压成型产品、模具设计、制造及相
英利
关技术咨询服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 否
汽车
项目未获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生产钣金冲压件、门框滚压件、汽车座椅安全带、卡车刹车调节器、
长春 千金顶、热压成型产品、注塑成型产品及汽车零部件(法律、法规
否
英利 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不得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模具制造;汽车用钣金与铝合金冲压件、
滚压件及焊接件、注塑成型件、热压成型件的设计与制造;冲压模
青岛 具、夹具、检具的设计与制造;从事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业务(法律、
否
英利 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铝合金制品、滚压保险杠、塑料件、汽车零部件
苏州 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
否
英利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辽宁 生产汽车用各类金属件,塑料件及模具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否
英利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长春 汽车内外饰结构复合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及销售(在该许可的
莱特 有效期内从事经营)(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 否
维 的不准经营;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准经营)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自营和代理各类
长沙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
否
英利 技术除外;汽车零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汽车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夹具、检具的设计与制造;汽车
用钣金与铝合金冲压件、滚压件及焊接件、注塑模压塑料件的设计
成都
与制造;销售本公司产品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从事货物与技术进 否
英利
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零部件、金属冲压件制造、加工、销售;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仪征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
否
英利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冲压产品、焊接产品、注塑成型品、热
压成型产品;表面处理加工;模具、检具、夹具的设计与制造;提
佛山 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否
英利 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 是否含“房
经营范围
名称 地产”业务
模具、汽车零部件制造、设计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进出口。(以
天津
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 否
英利
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生产汽车零部件、模具设计与制造,钢材批发、贸易代理及相关技
长春
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否
崨科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Wiser
Decisi 投资控股 否
on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配件
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
宁波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
否
英利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技术
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专业设计服
务;钢压延加工;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
合肥
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汽车零配件 否
英利
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金
上海 属结构制造;模具制造;塑料制品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专业
否
英利 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
铸造;模具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材料制造;
鸿汉
金属制品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否
英利
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 精冲模,精密型腔模,模具标准件,汽车、摩托车模具以及汽车零
否
茂祥 配件的制造、加工。
台州
钣金件模具以及钣金件的制造、加工。 否
茂齐
林德
汽车零部件冲压件生产、组装、销售并提供与自产产品安装、试运
英利
行和质保相关的辅助性服务(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 否
(长
定禁止的不得经营;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春)
林德 汽车零部件设计、制造、加工、组装及相关技术咨询;货物或技术
英利 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电
否
(天 泳及其它金属表面处理(喷涂、电镀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津)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企业 是否含“房
经营范围
名称 地产”业务
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肯联
规定禁止的不准经营;需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经批准之前不准经 否
英利
营)
浙江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碳纤复合材料、模具、塑料加工专用设备、
否
杉盛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工器材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汽车零部件冲压、加工、开发与销售,冲压模具、检具开发、设计、
成都
制作、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 否
友利
定)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精密冲压零部件、汽车减震
吉林 器、离合器、汽车仪表生产,场地租赁、房屋租赁,金属板材、卷
否
进利 材、管材、销售,铆焊加工,机械设备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Chi Chi Rui 为持股型公司,主要通过其下属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
否
Rui 零部件加工及相关业务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审计报告》的记载,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参股公司存在将房屋对外租赁的情况,具体如下:
主体 租赁收 占营业 租赁收 占营业 租赁收 占营业 租赁收 占营业
入(万 收入的 入(万 收入的 入(万 收入的 入(万 收入的
元) 比例 元) 比例 元) 比例 元) 比例
吉林
进利
肯联
英利
长沙
- - 18.85 1.02% 48.24 2.71% 46.72 0.95%
英利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房屋租赁收入主要为吉林进利、肯联英利、长沙
英利将部分自有厂房和房屋对外出租,属于以盘活和处置闲置资产、提高资产
利用率为目的的自有闲置房产对外出租行为,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不存房屋租赁收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审计报告》的记载,发行人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不存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根据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决议,以及《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
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
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如下: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额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 17,652.39 17,652.39
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 35,883.06 35,883.06
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5,209.29 25,209.29
补充流动资金 26,374.84 26,374.84
合计 105,119.58 105,119.58
其中,“高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
心建设项目”、“高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项目用地为
发行人子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本次募投项目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厂房建设的情况,上述土地及厂房均用于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转让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相关
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未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
(二)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相关外资投资要求,是否履行相关决策
程序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企业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根据《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记载,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鸿汉英利,鸿汉英利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
资)”。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适用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6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制度。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
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
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
予国民待遇。”
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
定(2015 修订)》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域投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 年修订),发行人所
属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下属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C3670)”。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21 年 12 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因此,
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享受国民待遇,无需进行商务部的核准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取得本次募投项
目需要的主要批复文件,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关于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高
高端汽车模具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端汽车模具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
智造中心建设 信 息 登 记 表 》
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环中韩审(表)
项目 (2022111622017503105519)
〔2022〕21 号)
新能源汽车零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关于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新
部件智造中心 信 息 登 记 表 》 能源汽车零部件智造中心建设项目环
建设项目 (2022111622017503105518) 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环中韩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项目名称 备案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表)〔2022〕20 号)
高性能挤出型 《关于长春鸿汉英利铝业有限公司高
《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材和零部件生 性能挤出型材和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
信 息 登 记 表 》
产基地建设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长环中
(2022111622017503105517)
目 韩审(表)〔2022〕22 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符合相关外资投资要
求。
为本次发行及募投项目实施,发行人已经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议案。
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议案。
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相关议案。
议并通过了《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的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已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就
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的项目立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不动产权证、《2022
年年度报告》等文件资料;以网络核查方式,查阅了《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产业的相关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相关
法律法规;并访谈了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项目均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
家相关产业政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未投向房地产相关业务。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符合相关外
资投资要求,并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 关于《审核问询函》之“5.3 关于行政处罚及资金占用”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 8 起行政处罚事项;
(2)发行人存在资金占用、信息披露不及时被采取监管措施等情况。2017 年
至 2018 年 4 月,公司为控股股东开曼英利代垫工资,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累计发生金额 67.81 万元,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公司。
请发行人说明:(1)列示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
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2)控股股东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背景,迟至 2022 年才归还占用资金的原因,报告期内是
否发生其他资金占用问题;(3)结合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
资金占用等情况说明,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是否已建立切实
可行的内控制度及具体实施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请发行人律师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对问题(1)(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
计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列示公司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
措施情况,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制
的下属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具体如下:
(1)2019 年 4 月 8 日,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19〕118 号),认定佛山英利在 UV 光解净化器发生故障导致一
个处理单元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未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但注塑工序依然正
常生产的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佛山英利处以罚款 125,000.00
元;认定佛山英利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废包装桶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的行为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并对佛山英利处以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佛山英利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按照环保主管部
门的要求,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并在所有环保设备增加跳闸/未启动声光报警
器,定期组织对环保设备日常维护人员进行培训;根据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
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佛山英利前述所受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019 年 12 月 30 日,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书》(龙环罚字〔2019〕061 号),认定成都英利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
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在,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责
令成都英利依法处置违规倾倒的固体废物并处以罚款 20,000.0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成都英利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积极按照环保主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固体废弃物标识进行分区、分类、规范存放,登记转移
记录、及时填报政府系统及相关公示,加强厂区环保检查,将固体废物转移至
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第三方合规处置。根据成都市龙泉驿生态环境局出具的
《关于成都英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龙环证〔2020〕004 号),
成都英利已经完成整改,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2019 年 9 月 25 日,太仓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太)应急罚〔2019〕148 号),认定苏州英利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
的危险品仓库,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排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并对苏州英
利处以罚款 60,000.0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苏州英利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按照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的要求,规范放置危险化学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经太仓市应急管
理局确认,苏州英利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2019 年 9 月 9 日,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
处罚决定书(单位)》((长高新)应急罚(2019)2 号),认定英利汽车未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造
成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1 项,并对英利汽车处以罚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英利汽车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按照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生产现场管理,组织员工进行安
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根据《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第 109
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
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
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英利汽车上述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上述行为不构成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3)2022 年 10 月 19 日,太仓市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太消行罚决字〔2022〕第 0292 号),认定苏州英利违规占用防火间距,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苏州英利处以罚款
苏州英利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按照消防主
管部门的要求,全厂排查清理消防通道杂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处罚依据未认定被处罚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罚款金额属于相应处罚金额
区间的较低额度,因此,苏州英利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太仓市
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证明,苏州英利前述行为的未造成重大消防安全事故,不
存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4)2022 年 12 月 20 日,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
书》(鄞)应急罚〔2022〕274 号,认定宁波茂祥电焊工无证上岗作业、未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
十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对宁波茂祥处以罚款 50,000.00 元。
宁波茂祥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按照安全生
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火灾整改小组、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对员工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一百一
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
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处以罚款。宁波茂祥前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般
安全生产事故,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
理局出具的证明,宁波茂祥已按时缴纳了罚款,并及时全面整改到位。
(1)2019 年 7 月 1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太仓海关下发《行政处罚告知单》
(太关缉违告字〔2019〕0022 号),认定苏州英利进口数控冲压机床时申报原
产地不符合实际情况,且不适用 ECFA 协定 0%关税税率,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并对苏州英利处以罚款 80,000.00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苏州英利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按照太仓海关的
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识别产品设备,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规。根据
《行政处罚告知单》记载,苏州英利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按照太
仓海关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材料且主动缴纳担
保金,具备从轻处罚情节。鉴于苏州英利前述处罚涉及罚款金额为《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处罚区间下限,且具备从轻处罚情
节,同时海关主管部门已出具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证明,苏州英利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对苏州英利的
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2)2021 年 6 月 25 日,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太卫职罚〔2021〕第 006 号),认定苏州英利未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劳动者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对苏
州英利处以警告、罚款 93,000.00 元并责令改正。
苏州英利收到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积极按照医疗卫
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立即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对新入职人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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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入职体检,对相关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培训,在发现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后
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根据《苏州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
准(试行)》第 29 条规定,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在 3
人以下的,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罚款 3000 元以下;第 36 条规定,安排 10
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属于情节较
轻,处以罚款 50000 元以上 125000 元以下。苏州英利前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违规。根据太仓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苏州英利前述行为已积极完成
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部分下属企业于报告期内受
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规定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二) 结合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行政处罚、资金占用等情况说明,
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是否已建立切实可行的内控制度及具体
实施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说明,为规范经营、提升公司治理及内控有效性,
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各部门管理等方面均制定了规范的制度,具体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
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建
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
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累积投票实施
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
投资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子公司管理办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各项规范发行人规范治理的制度。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机构和
人员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并能按照相关的治理文件及内控制
度规范运行。
(1) 在项目运营环保及安全生产合规方面,发行人编制了《安全管理手
册》,其中“第四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
企业安全生产、防尘、防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设施
管理、应急管理、项目环保检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2) 在职业健康方面,发行人编制了《安全管理手册》,其中“第六章
职业健康”,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警示与告知、保护设施维护检修、防治
宣传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 发行人就财务管理方面,发行人制定了《票据管理作业方法》《负
债承诺及或有事项管理办法》《财务及非财务资讯管理办法》《财务报表编制
流程管理办法》《通用国际会计准则之管理》《会计专业判断程序、会计政策
与估计变动之流程》等方面各个环节的制度和规范;
(4) 在采购管理方面,发行人制定了《采购控制程序》等规定,对采购
各个环节和供应商的入库及管理进行指导和规范;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发行
人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其中“第四章 薪工循环”对人力资源规划、培训、
考勤等方面进行规范;此外,发行人在行政管理、研发管理、证券事务管理等
方面均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制度。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出具的《2021 年度内控鉴证报告》《2022 年度内控鉴证
报告》的记载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
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积极采取措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施,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落实相关制度,定期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员工进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对曾经发生的违规情形进行检讨和反思,
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再次发生违规情形,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本所律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及重要性等查验原则,以书面审查
的方式,查验了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主管部
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文件、缴款凭证,发行人及其控制的部分下属企业出具的整
改报告文件,开曼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萨摩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相关主管机关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说明文
件和证明文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材料;
以网络核查方式,查验了发行人的公告信息,通过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
所在地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http://zxgk.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企查查网站(https://www.qichacha.com)、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网站查验发行人行政处罚情况;并访谈了
发行人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部分下属企业于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18 号》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已制定完善的管理
制度,并积极采取措施,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落实相关制度,发行人内部控制制
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字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张明
__________________
田雅雄
__________________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