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向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缓解公司自身资金压
力,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业务提供相应担保,有
助于相关业务的尽快落地。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
董事已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此关
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与银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丰富了公司应付账款支付方
式,有助于公司统筹资金安排,缓解自身资金压力。公司控股股东为上述业务提
供相应担保,有助于相关业务的尽快落地。本次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价格定价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
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我
们一致同意本此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纳超洪 程士国 马子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