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旗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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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荣旗工业科技(苏州)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荣旗工业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任职资格要求。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
授限制性股票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
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或安排。
制,增强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荣旗工业
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设定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业
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公司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
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了具有一定科学合理性的业绩
考核目标,有利于促使激励对象为实现业绩考核指标而努力拼搏、充分调动激励
对象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使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
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
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
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关于<荣旗工业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周燕飞先生具备董事任职资格,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董事会补选周燕飞
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刘跃华、严康、王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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