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并在主板上市涉及房地产业务
之
自查报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或“公司”)拟向原股东配售股
份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配股”),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
过快上涨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10]10 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
控政策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
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以下简称“《监管政
策》”)的有关要求,公司对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合并报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
地、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本自查报告。
一、自查的项目范围
根据项目资料,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地产项目共 328 个,
其中拟建项目 12 个,在建项目 199 个,竣工项目 117 个。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苏园土挂(2022)06 号/
一批次
南昌悦玺府(宏悦小
区)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福清璟云(建发养云公
馆二期)
福州朗云一区(央座公
馆一区)
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西地
块三
福州朗云二区(央座公馆
二区)
建阳叁里云庐二期(建
发·望玥里)
宁德书香府邸(书香花
园)
霞浦望潮府(望潮花
园)
永泰梧桐温泉旅游度假中心发展有
限公司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东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投房地产有
限公司
漳浦玺院二期(漳浦建
发·玺院)
莆田玖华府(霞梧磐龙
小区)
莆田和鸣兰溪(和鸣兰
溪郡)
莆田书香府(书香府邸
A 区及 B 区)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重庆龙洲湾 1 号二期三
期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联发集团南昌联宏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福州榕墅湾(建发领江
公馆)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建阳央著(建发·君悦
里)
建阳叁里云庐一期(建
发·书香里)
南宁五象印月(双玺项
目)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莆田央著(建发·央
著)
霞梧磐龙项目配建幼儿
园
联发集团联翔(杭州)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联发集团杭州联嘉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联发集团天津联和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地块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二、项目自查的具体情况
(一) 关于是否涉及闲置土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 年修正)(以下简称“《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
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
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
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
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
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
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
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政府、政府
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
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
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
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
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
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
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
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
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
土地抵押权人。
”
(5)《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
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原
则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1)查阅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备案证明、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
(2)查阅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房地
产开发、建设文件;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房地产
项目所在地省级、市级、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网站;在百度等搜索平台进行检索。
经自查,公司子公司开发建设的联发•红莲半岛项目(立项核准文号华容发改
[2016]31 号)取得的 6 宗地块存在因政府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无法动工开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的
情形。
(1)联发•红莲半岛项目土地取得及开发情况
限公司、武汉联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联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红莲湖
国际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并取得红莲湖东岸红莲半岛 7-12 号地块的使用权用于建设联发•红莲半岛项目,合同
约定 7-8 号地块在 2014 年 4 月 7 日之前开工,9-11 号地块在 2013 年 6 月 4 日之前开工,
根据有关用地报批手续以及鄂州市华容区和鄂州市人民政府、鄂州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鄂州市财政局出具的有关函件,公司子公司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因鄂州市
华容区政府划定和调整湖泊保护规划,上述 6 宗地块全部落入红莲湖湖泊保护区范围,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该 6 宗地块仍无法开工建设;鉴于该 6 宗地块无法按期动工
主要系因政府规划调整的原因所致,公司子公司已与华容区人民政府就协议有偿收回
该 6 宗土地事宜达成共识,目前正在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子公司
未因上述情形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发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
书》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协议有偿收回土地的进展情况
偿收回联发集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华容政文[2022]56 号),2023 年 2 月 23
日,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报送《关于<华容区人民政府关于协
议有偿收回联发集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的回复》([2023]187 号),2023 年 4
月 6 日,鄂州市财政局向鄂州市人民政府报送《市财政局关于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政府<
关于协议有偿收回联发集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的回复》,前述请示文件等函
件中载明,联发•红莲半岛项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事项已取得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及鄂州市财政局的同意,尚待取得鄂州市人民政府、华容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协议
有偿收回土地的批复文件并签订收回土地的有关协议。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发经营的拟建、在建及竣工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不存在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因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土地闲置的违法
违规行为而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 关于是否涉及炒地行为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
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
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2)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
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
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3)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
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
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4)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
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
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1)查阅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文件;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在地、房地产项
目所在地省级、市级、区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网站;在百度等搜索平台进行检索。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建、在建及竣工的房地产项目不存在
因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
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主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 关于是否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规定:“取得预售许
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
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
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
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
处。”
(2)国务院办公厅 2010 年 1 月 7 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规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
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
价对外销售。”
(3)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
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
对外销售。”
(4)国办发[2013]17 号文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
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查阅相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许可证书、价格备案文件、开盘公告等房地
产开发项目销售材料;
(2)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
委网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及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省级、市级、区县级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发改及物价部门的网站;在百度等搜索平台进行检索。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相关房
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
政策相关规定禁止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
被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经自查,公司认为:
(一)公司子公司开发建设的联发•红莲半岛项目的 6 宗地块主要系由于鄂州市华
容区划定和调整湖泊保护规划导致无法按期动工,属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
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情形;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正在办
理有关报批手续,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配股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建、在建及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
在因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相关规定禁止
的土地闲置、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具备销售条件的相关房地
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
策相关规定禁止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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