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6 证券简称:汇源通信 公告编号:2023-038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6 月 15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5 日上午
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号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汇源光通
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8,409,93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34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8,409,5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0.534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464,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份数量为 1,46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68%。
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独立董
事在本次大会上进行了述职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刘子凡律师、李子为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同意 78,40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78,40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78,40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78,40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同意 78,409,9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子凡、李子为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