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
所(下称“本所”)接受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
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
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
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
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
已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和2023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相关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
会通知和补充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亦已分别于2023年5月31日和2023年6月2日
公告披露了相关议案的内容。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
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针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与股权激励事项相关的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6月12日至2023年6月14
日。截至征集时间止,公司独立董事——周毅女士尚未收到任何股东发出的投票
权委托。
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在会议通知载明的地点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6月1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年6月15日上午9:15-2023年6月15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
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
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临时提案亦由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普通股股东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由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不少于15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26,021,1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4.785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75,158,84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9.208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87名,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862,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5776%。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
决结果如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周祎 219,185,510 96.9757 44,026,761 86.5605
邓伟军 221,564,257 98.0281 46,405,508 91.2373
方轶 218,666,052 96.7458 43,507,303 85.5392
李凯 221,214,933 97.8736 46,056,184 90.5505
李黔 220,775,232 97.6790 45,616,483 89.6860
姚婧 221,346,088 97.9316 46,187,339 90.8084
该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周毅 221,792,186 98.1289 46,633,437 91.6855
马涛 220,603,380 97.6030 45,444,631 89.3482
黄礼登 222,063,286 98.2489 46,904,537 92.2185
该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得票数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张江峰 220,127,803 97.3926 44,969,054 88.4131
赵郁岚 222,065,779 98.2500 46,907,030 92.2234
该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了累积投票制。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11,009,539 93.3583 35,850,790 70.4858
反对 11,455,573 5.0684 11,455,573 22.5227
弃权 3,556,044 1.5733 3,556,044 6.99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21,944,861 98.1965 46,786,112 91.9856
反对 545,451 0.2413 545,451 1.0724
弃权 3,530,844 1.5622 3,530,844 6.942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21,995,861 98.2191 46,837,112 92.0859
反对 484,651 0.2144 484,651 0.9529
弃权 3,540,644 1.5665 3,540,644 6.961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14,266,902 94.7995 39,108,153 76.8901
反对 8,233,910 3.6430 8,233,910 16.1886
弃权 3,520,344 1.5575 3,520,344 6.92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14,279,302 94.8050 39,120,553 76.9145
反对 8,221,510 3.6375 8,221,510 16.1642
弃权 3,520,344 1.5575 3,520,344 6.9213
宜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赞成 214,265,202 94.7987 39,106,453 76.8868
反对 8,235,610 3.6437 8,235,610 16.1919
弃权 3,520,344 1.5575 3,520,344 6.9213
上述第 6-9 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
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
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