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止公司采购、销售及投资等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
与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
限于:外汇远期结售汇、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
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
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国际贸易及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
汇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境内(或境外)
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贸易、
投资、融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
外汇收支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
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
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因交易频次和时
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
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
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
审批权,其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决策权限上报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规定
权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或授权董事长审批。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
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为日常执行机构,行使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
监、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及财务中心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财务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方案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
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
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为:
(一)财务中心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
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财务中心应当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兑各种外币
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外汇套期保值申请,经批准后实
施;
(三)财务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财务中心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内部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
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
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公司销售部门、采
购部门、投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中心应按照公司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提出应
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
财务中心应保证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
业务进展情况;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
组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
中心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按会计档案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