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长药控股
股票代码:300391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13层1314-36
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座13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新增一致行动人,股份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协议转让,
合计持股不变))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15号准则》)等相
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15号准则》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
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公司、上市公司、长药控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
股 指 所上市,股票代码:300391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
盛世丰华 指 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
上海驭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驭聪天顺贰
上海驭聪 指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
有的长药控股 21,000,000 股股票,占长药控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总股本的比例达到 5.9942%。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5 号准则》 指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
座13层1314-36室
法定代表人 宁新江
注册资本 4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159C5L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企业形象策划。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 深圳前海盛世铸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99.9975%
西藏达孜盛世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0.0025%
营业期限 2019年12月27日至长期
联系方式 010-88580505-8071
曾 其他国家
长期居 在其他公司兼
姓名 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国籍 或地区的
住地 职情况
名 居留权
宁新江 / 法定代表 4302231965******** 男 中国 北京 无 盛世景资产管
人、执行 理集团股份有
董事、总 限公司董事
经理
林小涵 / 监事 3710021982******** 女 中国 北京 无 盛世景资产管
理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
理
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产规划管理需要。
为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后盛世丰华对目标股份继续享有表决权,盛世丰华与上
海驭聪(代表驭聪天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上海
驭聪(代表驭聪天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盛世丰华构成
一致行动关系。
二、长药控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
减少其在长药控股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盛世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56,42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16.1056%。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盛世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5,423,600股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10.111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股份转让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5.99%。
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15,414】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将分两个付款周期:
(1)第一个付款周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含当日),甲
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2,331.2】万元(对应股份
转让价款总额的【80】%)。
(2)第二个付款周期: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甲
方应分笔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剩余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15,414】万元(对应
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0】%),至此,甲方完成全部付款义务。
(对应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80】%)后,并且目标股份转让已经取得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具的目标股份转让确认文件或其他能确认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目标股份
被全数转让给甲方的文件后(以孰晚为准)的三个工作日内,双方应配合办理目标
股份过户手续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记录目标股
份已经过户至甲方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能记录目标股份已
经过户至甲方的相关文件。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目标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但
若在目标股份过户完成前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等任何增加负
债或承担重大义务的情形,则该部分债务或负担对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发生以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目
标股份数应作相应调整,经过增加后的目标股份仍应为上市公司增加后股本总额的
标股份数调整,但如果乙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或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向乙方分配现金红利,则目标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乙方
等额补偿给甲方;如上市公司发生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目标股份数
调整,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自行支付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因本
次股份转让承担的任何税费。
执行的文件。
的协议或者对甲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判决。
(1)抵
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
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
下的违约;(2)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款,并对协议受让目标股份没有任何异议。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律、法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
执行的文件。
况,不存在任何司法及/或行政机构采取的任何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
任何与目标股份相关的法律纠纷。
对目标股份转让事项没有任何异议。
不会:
(1)导致违反上市公司组织文件的条款;
(2)抵触或导致违反、触犯其为一
方当事人、对其有拘束力或对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判决、裁决
或文件的任何条款或规定,或者构成该等协议或文件项下的违约;
(3)导致违反任
何适用法律。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确保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提交权益变动报告等必备文件。
料、陈述、信息等原件及影印件均为全面、真实、合法、有效,无隐瞒篡改疏漏对
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等;足以影响甲方决定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
件参与本次股份转让的事实和文件已向甲方披露,无隐瞒、疏漏或虚假对本次股份
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该陈述或保证并未得到适当和及时地履行,则该方应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违约方
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采取纠正措施,且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
偿和承担守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
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应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三十个工作日
仍未支付的,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
向违约方发送通知要求违约方及时办理合规性确认手续,若违约方不配合的,视为
违约方根本性违约。
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延迟
三十个工作日仍未完成过户的,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
除本协议的通知,自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即行解除。
如双方就本协议之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
获得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或解除或终止。
以备办理登记及披露所需,各份具有相同之法律效力。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驭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驭聪天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条 一致行动的原则
行动关系;
资基金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在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等相关事宜上与甲方
保持一致行动;
方的意见保持一致,乙方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甲方行使相关权利。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东大会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乙方通过乙方管理
的驭聪天顺贰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目标股份均须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
致,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意见的权利;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提案权、提名权、召集权等所有股
东权利,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但如果届时需要乙方另行出具书面授
权文件的,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一致行动的股份范围
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外,乙方未直接或通过其管理的驭聪天顺贰号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之外的其他私募基金产品持有长药控股股份;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长药控股的全部目标股份;
有的目标股份范围外的长药控股股份不受本协议拘束。
第四条 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本协议一经签署对双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议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法规。
的实际情况而作出的,均合法有效,均不可撤销。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协议约定,否则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如违约方
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则守约方有权要求其赔偿。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
但如果该项争议在任何一方提出友好协商之后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该将
争议提交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
京,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
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1 年,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如双方协
商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本协议的期限。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并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系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
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的持股比例、数量和表决权发生变
化。本次股权转让后,盛世丰华直接持有上市公司35,423,600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10.1113%,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仍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易日内完成该部分质押股份的解质押工作。
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受让方上海驭聪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
确、具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能力。
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以及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不存在就长药控股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
他安排、不存在就转让方在长药控股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所持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盛世丰华所持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情况,所持股份累
计被质押的情况如下: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情况 情况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
股东 累计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 占未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份 总股本 股份限
名称 份数量(股) 质押 份限售和 质押
比例 比例 售和冻
股份 冻结数量 股份
结数量
比例 (股) 比例
(股)
盛世
丰华
合计 56,423,600 16.1056% 39,081,700 69.26% 11.16% 0 0 0 0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六个月内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长药控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减持价格区间 减持股数
名称 股东类型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股) (股)
盛世丰华 控股股东 大宗交易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
而应当披露但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据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应
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长药控股办公地点,以供投资者查询。
地址: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道富地中心1308室
联系电话:0536-57882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宁新江(签章)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4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长 江 医 药 控 股 股 份 有 上市公司所 寿光市开发区(原北洛镇政
上市公司名称
限公司 在地 府驻地)
股票简称 长药控股 股票代码 300391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长 兴 盛 世 丰 华 商 务 有 信息披露义
明珠路 1278 号长兴世贸大
名称 限公司 务人注册地
厦 A 座 13 层 1314-36 室
增加□减少?
有无一致行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 有?无□
动人
数量变化 化□
其他□
信息披露义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为 上 市 公 司 是?否□ 是□否?
上市公司实
第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多选) 继承□赠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披 露 前 拥 有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持股数量: 56,423,600 股
上 市 公 司 已发 行
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 16.1056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持股数量: 35,423,600 股
拥 有 权 益 的股 份
数量及变动比例 持股比例: 10.1113 %
变动比例:减少 5.9942%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在 上 市 公 司中 拥
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有 权 益 的 股份 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方式: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是 否 已 充 分披 露
是□ 否□ 不适用?
资金来源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其在长药
是否拟于未来 12
控股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
个 月 内 继 续增 持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或减持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在此前 6 个月是否
是?否□
在 二 级 市 场买 卖
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
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是 □ 否 ?
存在侵害上
不适用 □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否 ?
负债,未解除
不适用 □
公司为其负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是□ 否 ?
动是否需取
不适用 □
得批准
是 否 已 得 到 是□ 否□
批准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兴盛世丰华商务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宁新江(签章)
签署日期: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