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3、11、12 层 | 邮编:100020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China
Tel: +86 10 6502 8888 | Fax: +86 10 6502 8866 | www.hylandslaw.com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及承诺如下:
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而出具。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上述,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2023年5月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5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亦已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
议于2023年6月14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南四环西路188号3区20号楼,首航高科
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公地点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6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
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6月9日;2023年6月9日下午15:00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
料和授权委托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5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10,135,75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6.3796%。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
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未提出新议案。
四、会议表决方式、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
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
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予以确认。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表决结果与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410,135,751股。同意405,786,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96%;反对3,598,6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74%;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0.18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98,468,8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700%;
反对3,59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000%;
弃权75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0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章) 负 责 人:刘 鸿
见证律师:李 刚
见证律师:王 琦
见证日期: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