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第六届董事会
第七次(临时)会议关于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本次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的考量,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本次交
易的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本次
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少数股东权益收购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翟志胜、崔惠俊、卜功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