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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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 理,防
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修
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
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
期权、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的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
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
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
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 五 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 六 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 七 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
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
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存款及贷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
测的外币付款、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 八 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 九 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 十 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
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
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 十 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董事
会权限范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部预估涉汇业务规模及财务部市场分
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 关子公司
负责人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财务部协同市场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外汇衍生品交易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已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公司审计部对以上执行 情况进行
检查,向董事会汇报并提示风险。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
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口变化情况,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向管理层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 情况 、衍
 生品交易头寸情况、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
 及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二)市场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
息和交易背景资料,并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和外汇市场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程序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有权查阅相关外汇衍生品交易签署的相关协议。
  (四)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组织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市场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付款计划,以供财务部进行风险分析。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
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 制订外
汇衍生品交易方案,并发起业务申请。
  (三)市场部结合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分析、外汇市场的研究及外汇收付款计划,提供意见
和建议。
  (四)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外汇衍 生品交易
业务额度内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五)财务部根据批准后的业务方案进行实施操作,并在业务完成后核对金融机 构反馈的
业务结果,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
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七)财务部持续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
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 品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 析报告。
  (八)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以及时履
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九)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
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
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
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已确认损益及浮 动亏损与
对应的风险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财务部相
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进行汇报,提交分析报告和拟定解决方案,
  财务负责人应立即决策,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并将相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 会秘书。
  第二十条 财务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
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当公司已交易外汇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 资产(如
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
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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