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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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建霖家居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
施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
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建霖家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建
霖家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和 2021 年
告编号:2021-021)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1-026)。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累计回购股份
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16)。2023 年
(公告编号:2023-013)。
经查询,截至本次差异化申请前一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回购
证券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3,702,463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需进行差异
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
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 2023 年 6 月 4 日,公司总股本 449,092,50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
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
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的情形: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
分配。
(二)以本次差异化申请前一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收盘价格 10.89
元/股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具体计算情况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0.89-0.47)÷(1+0)=10.42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45,390,037×0.47)÷449,092,500≈0.4661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现金红利)÷
(1+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89-0.4661)÷(1+0)=10.4239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0.42-10.4239|÷10.42×100%=0.0374%。
根据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
下,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
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不变。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