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霖家居: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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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六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建霖家居、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建霖健康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建霖家居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
施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核实验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关其他专业事项依赖于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须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复印件、
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完整、真实、有效,且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建霖家居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建
霖家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和 2021 年
告编号:2021-021)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
告编号:2021-026)。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完成股份回购,累计回购股份
动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于次日披露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16)。2023 年
                        (公告编号:2023-013)。
  经查询,截至本次差异化申请前一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回购
证券专户持有公司股份 3,702,463 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回购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需进行差异
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
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 2023 年 6 月 4 日,公司总股本 449,092,50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
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
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
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
股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四、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的情形: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
分配。
   (二)以本次差异化申请前一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收盘价格 10.89
元/股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具体计算情况如下: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
股份变动比例)=(10.89-0.47)÷(1+0)=10.42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445,390,037×0.47)÷449,092,500≈0.4661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现金红利)÷
(1+虚拟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89-0.4661)÷(1+0)=10.4239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10.42-10.4239|÷10.42×100%=0.0374%。
   根据计算结果,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
下,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小,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
股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不变。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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