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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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09              证券简称: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3-021
优先股简称:南银优 1                                 优先股代码:360019
            南银优 2                                       360024
可转债简称:南银转债                                  可转债代码:11305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5339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普通股总股本 10,343,732,928 股为基数,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339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522,519,010.26 元(四舍
五入)。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20    -        2023/6/21     2023/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BNP PARIBAS、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
有限公司、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南京金陵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纺织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南京煤气有限公司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
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股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所得税。本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3)对于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
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
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051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
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
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051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普通股的投资者,本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339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南京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6775067
特此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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