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9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00,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000,000.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张家港灿勤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聚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张家港荟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朱田中、朱琦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
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
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含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6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
的,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以人民币派发给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该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
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或委
托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6368355
特此公告。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