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
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
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经核查,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稳定,具有良好
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相关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赵婷婷、赵明健、常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