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或电池和组件出货量,净利润指标反映企业
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电池和组件
出货量是衡量企业主营业务的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志,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
条件。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
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设置了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
标。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可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
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莉萍、沈鸿烈、钟瑞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