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科技: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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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
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深圳市金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
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
司特制定了《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未来的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
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四)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建议、拟定预案,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董事会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网络、电话、
邮件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
便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东亦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五)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做详细的
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
的方式审议批准。
  (六)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若公司出现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情况或者出现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公司监事会应
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七)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将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还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现金分红实施条件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
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购买资产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或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现金方式利润分配的间隔和比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
每连续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 30%。
  (四)差异化分红政策
  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在
利润分配预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差异化现金分红。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五)公司业绩增长快速、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
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或变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需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并充分考虑监 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
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且股东大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变更事项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或其他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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