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 发 环 境股 份有限 公司
参 、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QG/CEVIA-201-02·03-2023
前言
为 加 强对城 发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城
发 环 境”) 委派或推荐至参、控 股企业的董事和监事
的 管 理,进 一步完善参、控股企 业法人治理结构,提
高 企 业经营 决策效率,结合城发 环境具体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 办 法是首次发布。
本 办 法由投资发展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 办 法由投资发展部起草。
本 办 法主要起草人:蔡丰 刘 芳
本 办 法审核人:史成榜
本 办 法批准人:白洋
本 办 法 发 布 日 期 : 2023 年 5 月 4 日
本 办 法 实 施 日 期 : 2023 年 5 月 4 日
城 发 环 境股 份有限 公司
参 、控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
QG/CEVIA-201-02·03-2023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了参控股企业董事监事应具备的资
格和条件、推荐主体、推荐原则、履职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城发环境及其下属企业。
第二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的编制主要依据了下法律、法规和上级
规定:
(一)《城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0 年 9
月发布)。
(二)《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参、控股企业董事监
事管理办法》(2020 年 5 月发布)。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8 年 10 月修订)。
第三章 术语和定义
(无)
第四章:职责
第四条 城发环境股权管理部门负责推荐董监事,城发
环境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发起董监事任免程序。
第五条 城发环境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董、监事的履职
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董监事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议事规则履职尽
责。
第五章 管理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董、监事的任职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按相应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长/执
行董事、监事会主席,均需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二)参控股企业的其他董、监事成员的推荐程序:
控股企业,股权管理部门推荐人选,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1)股权关系在公司本部的,由专业化公司、地市合资
公司推荐人选,经公司党委研究决定;
(2)股权关系在专业化公司、地市合资公司的,由专业
化公司、地市合资公司推荐人选并研究决定,同时在公司人
事管理部门和股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参控股企业董、监事的推荐原则
(一)参、控股企业的董事成员按照先后顺序在以下人
员中产生:上级管理单位履行股权管理或运营管理职能的部
门(中心)主任、参控股企业派出总经理、组织人事、财务
管理职能的部门(中心)主任、上级管理单位履行股权管理
或运营管理、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职能的部门(中心)副主
任。
(二)参、控股企业的监事成员按照先后顺序在以下人
员中产生:上级管理单位履行风险控制、纪检监察职能的部
门(中心)主任、参控股企业的财务经理(非高管),上级
管理单位履行风险控制、纪检监察职能的部门(中心)副主
任。
(三)参、控股企业董、监事不在原主职单位任职的,
所在企业应第一时间向上级管理单位发起变更请示,上级管
理单位应尽快研究推荐新的董、监事。收购类企业应根据管
理关系及时调整董、监事。
(四)公司本部人员原则不再担任除专业化公司、地市
合资公司及重要项目公司以外的董、监事。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如有)按照参控股企业《公
司章程》约定产生。
第九条 城发环境通过委派的董、监事参加参控股企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活动并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董、监事的权限由《公司法》和参控股企业《公
司章程》确定。涉及参控股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股东会议、
董事会议和监事会议,董、监事须按照城发环境的有关规定,
对审议事项事先在城发环境内部形成决议后,方可在会议上
表态。
第十一条 董、监事应每半年到项目单位调研一次。对项
目管理独立发表意见前应根据城发环境有关规定,在城发环
境内部形成统一认识,然后提交董、监事会议。董、监事也
可通过正当渠道对参控股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出质询。
第十二条 董、监事须熟知任职单位的章程,按照城发环
境授权意见,行使董事、监事决策权力。过程中严格把关,
严控风险,严禁越权决策,严禁不按规定办事。
第十三条 若城发环境要求董、监事对任职单位的有关
事实、信息、问题等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
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城发环境开展必要的检查(调查)
工作。
第十四条 董、监事有权对其认为错误或超越职权范围
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定提出反对意见,
并要求在有关会议记录上对其反对意见做出记载。
第十五条 董、监事按下列方式行使表决权:
(一)本人出席董、监事会议。
(二)董、监事书面委托合法代理人出席相关会议。
(三)书面致函董、监事会议。
第十六条 董、监事参加企业经营相关会议及活动所需
的费用由参控股企业列支。
第十七条 董、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城发环境有关
管理规范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维
护城发环境和参控股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董、监事应在参控股企业出现下列事项或在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就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前及时向城发环境
报告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一)参控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发生或可能发生变化。
(二)参控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参控股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四)参控股企业重要资产抵押、质押和转让方案。
(五)参控股企业经营情况重要变动和向其他企业、团
体投资的情况。
(六)参控股企业重大资产、资金转移情况。
(七)参控股企业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八)参控股企业担保情况。
(九)参控股企业经营活动出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
(十)参控股企业重大经营失误情况。
(十一)参控股企业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与清
算方案。
(十二)参控股企业增资扩股方案。
(十三)参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减少方案。
(十四)参控股企业股东、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十五)参控股企业重大人事变动情况。
(十六)参控股企业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十七)其他应报告的情形。
第十九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休会期间,委派
人员如发现任职单位总经理办公会、相关专题会、财务管理
方面,出现有以下情况但不限于:违背城发环境的管理意志,
损害城发环境的相关利益,不按照相关程序决策,有违法违
纪违规操作,财务、成本出现异常,违规调拨资金,抽取资
本金等情况时,应当向城发环境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董、监事负有对所掌握的参控股企业信息保
密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监事不得在会外发表任何不利于城发
环境及参控股企业的言论;不得超越董、监事权限干预参控
股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
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不得以董、监事身份从事商
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透露所参加参控股企业会议议程、
出席会议的人员、讨论内容、表决结果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监事不得接受参控股企业馈赠;不得擅
自参加由参控股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
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参控股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他
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城发环境委派的兼职董监事不得在任职企
业取薪或获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城发环境所委派董、监事的考核按照城发
环境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对被考核人奖惩、
调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董、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分别
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参控股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
严重失职的。
(二)与参控股企业串通编造虚假信息的。
(三)有违反第六、七、二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董、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城发
环境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辞职后的合理
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参控股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视事项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城发环境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七条 董、监事任职期间擅离职守的,应对由此给
城发环境和参控股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监事离职时须按照城发环境规定的程
序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