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航空: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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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
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广联航空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常
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根据对常亮先生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的核查,我们
认为上述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禁止任职
的条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股
东的权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在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
况基础上进行的,被提名人常亮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拟聘任人员有《公司法》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前述人员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聘任常亮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暨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
实缴出资、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是公
司经过综合考虑、论证了项目实施环境、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并结合
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提升管理及运作效率,
助力公司长远健康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的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杨健          于涛          王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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