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个
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
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吴严明为公司总裁,周曙光为执行总裁,孔建安、杨传生、许
夕峰为副总裁,杨万清为财务总监,金燕为董事会秘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宏、刘亚萍、韩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