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和美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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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法律意见书
司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5月
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合称“会议补充通知”),列明了会议时
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拓路7号一段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3日上
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6月13日9:15至2023年6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9,345,856股,占股权登
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3.0424%。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同意 5,900,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900,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900,0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反对 20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900,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以特别决议通
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清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袁孔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345,8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5,900,22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程序、召
集人资格、提案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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