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发集团: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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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1            证券简称:兴发集团                公告编号:2023-051
债券代码:110089            债券简称:兴发转债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22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在实施权益分派的
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1,111,674,695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除权
(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转增股本或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为 0;
   ②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1,111,674,695-8,382,400=1,103,292,295 股;
   ③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
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为: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1,103,292,295×1)÷1,111,674,695≈0.9925 元/股。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9925)÷(1+0)=前收盘价格-0.992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9    -           2023/6/20     2023/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3)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
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
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
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
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17-6760939
   特此公告。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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