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集成: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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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中
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集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
持续督导职责,对中芯集成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进行
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为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提高外汇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
务费用,公司拟根据具体业务情况,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度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是基于公司外币资
产、负债状况以及外汇收支业务情况进行,能够提高公司积极应对汇率风险、利
率风险的能力,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用于支
付海外供应商的采购款项,并将合理安排资金使用,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
展。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合约价值总额度为 30 亿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额度使用期限自该事项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上述额度在
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 30 亿人民币
或等值外币。
  (三)资金来源
  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四)交易方式
  公司及子公司将按照衍生品套保原则和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根据合同需
要灵活选择外汇远期、外汇期权、外汇掉期等结构相对简单透明、流动性强、风
险可认知、市场有公开参考价格、不超过 12 个月的外汇衍生工具,不从事复杂
嵌套、与不可控因素挂钩的外汇衍生工具交易。交易对手为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经营资格、经营稳健且资信良好的国内和国际性金融机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能有效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
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该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对公司此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本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的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汇率、利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利率的差异将产生交易
损益;在外汇衍生品的存续期内,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每一会计期间将产生重
估损益,至到期日重估损益的累计值等于交易损益。交易合约公允价值的变动与
其对应的风险资产的价值变动形成一定的对冲,但仍有亏损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风险
  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的购买安排可能引发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外汇衍生
品以公司外汇资产、负债为依据,与实际外汇收支相匹配,适时选择合适的外汇
衍生品,适当选择净额交割外汇衍生品,可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
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
  (三)履约风险
  不合适的交易对方选择可能引发公司购买外汇衍生品的履约风险。公司开展
外汇衍生品的交易对方均为信用良好且与公司已建立长期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履约风险低。
  (四)其他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可能造成合约无法
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风险防控措施
  (一)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均为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外汇
衍生品,且该类外汇衍生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互匹
配,以遵循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不做投机性交易。
  (二)公司已制定严格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
易的操作原则、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了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三)公司将审慎审查与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严格执行风险
管理制度,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
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
则第 39 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与会计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相关项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助于公司规避
外汇市场的风险,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的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此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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