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青岛汇金
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查后,对《关于开展无追索权应
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本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基于盘活
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性需要,开展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保理业
务,有助于提前回笼资金,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
流状况,同时扩宽融资渠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不利影响,
对公司经营有积极意义;保理业务的费率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本公司的独
立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因此,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黄镔、付永领、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