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87(A 股) 证券简称:时代电气(A 股) 公告编号:2023-028
证券代码: 3898(H 股) 证券简称:时代电气(H 股)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时代电气”)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
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向原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株洲中车时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的募
集资金借款,同意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为确保募集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同意株洲
中车时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补充协议》,同意相关新增的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于近期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同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使用募集资金。
(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株洲中车
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
用募集资金向新增实施主体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2022-047)。
一、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专项开户开立情况
本次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此次开设的相关
专户及预计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募集资金拟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行 账号
存放金额
轨道交通智慧路局
长沙银行股份有
株 洲 中 车 时 代 电 气股 份 和智慧城轨关键技
限公司株洲田心 810000413620000001 27,000
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术及系统研发应用
支行
项目
轨道交通智慧路局
长沙银行股份有
湖 南 中 车 时 代 通 信信 号 和智慧城轨关键技
限公司株洲田心 810000398712000002 22,500
有限公司 术及系统研发应用
支行
项目
轨道交通智慧路局
长沙银行股份有
湖 南 中 车 时 代 通 信信 号 和智慧城轨关键技
限公司株洲田心 810000412229000001 9,500
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术及系统研发应用
支行
项目
宝 鸡 中 车 时 代 工 程机 械
新型轨道工程机械 招商银行股份有
有 限 公 司 西 安 中 车轨 道 733900699110906 11,000
装备研发应用项目 限公司株洲分行
工程机械研发中心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
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与长沙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例,协
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 1: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上述“甲方 1”、“甲方 2”合称“甲方”;“甲方”、“乙方”及“丙方”单独
称为“一方”,合称“各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及甲方 1 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廖汉卿、李鑫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五、甲方 2 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八、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
担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
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
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
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
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
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
有限公司株洲田心支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该协议仅就公司对株洲中车时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追
加的 4,000 万元募集资金予以明确。
特此公告。
株洲中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