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鼎互联: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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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互联             公告编号:2023-026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
讯网分别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3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6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召开。
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公司董事白晓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8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449,250,5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5246%,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6.5246%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所持(代表)股
份数5,73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64%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刘爱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49,25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二)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49,25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449,142,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5%;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9,142,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5%;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五)《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449,25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5,73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关联股东通鼎集团有限公司及沈 小 平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通鼎集团有
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387,519,421股,沈 小 平所持表决权股份55,994,172股,
已对此项提案回避表决。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3年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9,25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5,894,6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0%;
  反对3,355,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38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43%;
  反对3,35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95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及相关授权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9,197,8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
 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4%;
 反对5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
机构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9,142,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0%;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2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75%;
 反对1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提案
 表决结果:
 同意449,250,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7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刘爱猛律师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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