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会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
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报告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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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八) 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
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
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
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管理日常工作部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负责
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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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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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五)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 其他重大事件:
(七)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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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
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过该资产的30%;
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
他重大不利变化;
淘汰的风险;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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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八) 其他重大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生重大影响;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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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
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
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
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
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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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
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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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
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
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
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
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
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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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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