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江技术”)《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
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证
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避表决,由非
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
见
本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
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方面选取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
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
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
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同时考虑了
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谨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及具体的归属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新建 蒋贤品 罗吉华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