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群股份: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6-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利群商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群股份”或“公司”)委托,作为其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
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公告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程》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复核等方式
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
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利群股份或其他有
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公司在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办理授予所需的全部
事宜,并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二)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吴静静、刘成帅两人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合计 108,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三)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
现阶段所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非因退休及执行职务丧失劳
动能力两种情况而离职的,自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根据公司提供的
激励对象离职文件及公司说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静静因个人原因
离职,刘成帅因工作原因由公司解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将其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吴静静、刘成帅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8,000 股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价格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
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派息情况下,回购价格的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 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
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公司《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以 2022 年 7 月 19 日作为
股权登记日,以 2022 年 7 月 20 日作为现金红利发放日,进行利润分配,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
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授权以及公司说明,公司将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3.9 元/股
调整为 3.75 元/股。
  (四)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司的
说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和《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
本次回购注销事宜通知了债权人。根据公司的说明,自通知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
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及公
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249107)并且已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申请,将
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完成注销。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利群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