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作
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 2,000 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子公司广元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高精铝材”)
拟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不超过 2,000 万元融资额
度,融资期限至 2025 年 6 月 5 日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四川中孚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控股二级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拟为此笔融资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期限 3 年,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等相关费用。此笔担保为新
增担保额度,资金用途主要为补充广元高精铝材流动资金。
经审阅本次担保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持有被担保
人广元高精铝材 100%股权,广元高精铝材本次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元利州支行申请的不超过 2,000 万元融资额度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
司及子公司为广元高精铝材提供担保,可满足其流动资金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实
际,同时广元高精铝材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担保风
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此笔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担保事项,该事项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文献军 刘红霞 瞿霞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