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3年6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金属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是本制度的
主要负责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监
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
记、披露及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
事会秘书授权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上海证券报》等信息披
露 指 定 报 刊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
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时,应当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
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
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由公司组织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
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进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关
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按
规定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
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
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必要时应采取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
等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
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
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
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损失,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若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
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
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行政管理
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证券
价格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关,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
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