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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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72     证券简称:新元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40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万向
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会对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
     二、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额的 3.274%。
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技术骨干
人员。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
登记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
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
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
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
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
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
取,作为应付股利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
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
会计处理。
  (3)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易日起至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50%
           易日起至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
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
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
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激励对象名单及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公示情况的一致性说明
   授予登记完成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与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对外公告的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一致,
未有其他调整。
   四、 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5 月 29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
[2023]000296 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5 月 28 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
收资本(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 2023 年 5 月 28 日止,新元科技已
收到 107 名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人民币 8,725,000.00 元(大
写:捌佰柒拾贰万伍仟元整)。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本次新增前的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 266,533,621.00 元,股本为人民币 266,533,621.00 元,业经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7 月 18 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474
号 验 资 报 告 。 截 至 2022 年 7 月 18 日 止 , 变 更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五、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完成登记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登记日(上市日)为 2023 年 6 月 15 日。
  六、 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5,175,907     5.69    23,900,907     8.68
  高管锁定股      13,483,657     5.06    13,483,657     4.90
 股权激励限售股      1,692,250     0.63    10,417,250     3.78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51,357,714     94.31   251,357,714    91.32
 三、股份总数      266,533,621     100    275,258,621     100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 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 275,258,621 股摊薄计算,
  八、 本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本次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 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266,533,621 股增加至
有本公司 17,880,043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6.71%,曾维斌持有公司 8,303,618
股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3.12%,姜承法持有本公司 7,815,618 股股份,占总股
本比例为 2.93%,此外,朱业胜通过控股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1.65%股份。朱业胜、姜承法、曾维斌及世纪万向合计持有
公司 14.41%的股份。本次授予完成后,朱业胜、姜承法、曾维斌、宁波世纪万
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朱业胜持有股份占公
司新股本比例为 6.50%,曾维斌持有股份占公司新股本比例为 3.02%,姜承法持
有股份占公司新股本比例为 2.84%,宁波世纪万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股份占公司新股本比例为 1.60%。朱业胜、姜承法、曾维斌、世纪万向合计
持有公司 13.95%的股份,仍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
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十、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
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情况。
 特此公告。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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