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
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
景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是必要的,且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股份回购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戴建军 赵康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