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
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规范通知》
”)、
《广
东省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国资函〔2020〕208 号)(以下简称
“《工作指引》
”)和《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司章程》”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
《规范通知》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证券法》、《管理办法》
、
《试行办法》
、《规范通知》、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建立和完
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利益与
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核心管理人员、核心
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合法有效,但还需提交广东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
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核心
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我们一致同
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