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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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06      证券简称:杭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2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
      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个人资产规划需要,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曹政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
大宗交易方式向其持有 100%份额的并由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宽投幸运星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宽投 10 号基
金”)转让不超过 2,4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0%。
  ? 曹政先生增加上述宽投 10 号基金为一致行动人。
  ?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曹政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
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不触及要
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计划概述
  近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之一曹政先生的通知,因其个人资产规划需要,
曹政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
其持有 100%份额的并由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宽投 10 号基金转让不超过 2,400,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40%。曹政先
生已与宽投 10 号基金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确认宽投 10 号基金为曹政先生
的一致行动人。
  本计划实施前,曹政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947,062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0.82%,通过杭州杭可智能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93,060
股(四舍五入取整),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1%,其一致行动人宽投 10 号基金
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计划实施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曹政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
  本次股份转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曹政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成员内部转
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不触及要约
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计划主要内容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所转增的股份,其中 IPO 前取得股份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起解禁上市流通。
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亦将作
相应调整)。
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总数的 0.40%。
  三、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曹政
  乙方: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宽投幸运星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单称为“一方”。乙方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为“上海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乙方承诺私募基金受让上市公司股票后,在代表私募基金行使上市公
司股东权利时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时,除关联交
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2)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乙方同意将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行使
其就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而享有股东权利,无须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权
限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
  (3)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委托、信托等
任何方式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益委托
给任何其他方行使。
  (4)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以何种方式买入或卖出
上市公司股票,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同意方能进行。因甲乙双方持股合并适用上
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未来如有股份变动行为,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
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甲乙双方作为一致行动人,持股应合并适用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因合并持股变动,依据证券相关法律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由甲方通过上市公司统一办理甲乙双方的信息披露。
  (6)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
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或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与第三方作出与本协议书内容相同、
相似或相矛盾的安排,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7)甲乙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
系,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
  (8)甲乙双方对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对双方采取一致
行动的约定。
  (1)为避免歧义,若一方未被指派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则其不承担在上市
公司董事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的义务。但若一方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主体持
有上市公司股份,或由该方提名/委派/可以施加影响力的董事作为上市公司董事
(如有),并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其他内部制度之规
定行使提案权、质询权、知情权,或其他涉及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等股东
权利时,均应按照本协议的各项约定,采取一致行动。
  (2)双方一致同意,因一致行动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双方共同享有或承
受,不得因一致行动的决策或表决而归责于任何一方。
  (3)双方的一致行动应当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1)双方在应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任
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随意变更。
  (2)本协议期限与甲方持有宽投幸运星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期限
一致,若甲方全部赎回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中一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时,
则本协议自动失效。本协议的生效日期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四、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具体转让时间、数量、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相关主体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依法
进行信息披露。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份内部转让,其合计持股比例和数量不会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外部市场减持,不
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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