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落实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
股公司、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
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
“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
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
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信
息披露违规的情形,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全体公司股东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
公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
他公告为临时公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报告义务
人负责将涉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内容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
证券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将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
证券部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提交经核准、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
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
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及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
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其所
在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董事
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识别、发现重大事项,并对重大事项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事项报告的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
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重大事项的相关保密工作。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
告制度或管理细则/办法。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
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负责所在部门、公司、
分支结构的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
工作。其所在部门或机构组织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细则/管理办法和指定的信息
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
可报送证券部、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识别或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证券
部负责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
报的义务,并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审批决
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
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被识别、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董事
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
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
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进展情况等类型: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的决议;
的专项会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涉及的以上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拟提供担保的(包括对内及对外),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上述
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
报告标准(2)。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进行上述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已按照上述重
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交易
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上交易,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销;
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第十一条第(二)项重大交易事项报
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五)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六)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3)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以及质押股份被
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
(4)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份的。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
市值 1%以上;
(2)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1)本公司、相关方应当履行承诺,但未能履行承诺的;
(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发生变更;
(3)出现需要公司进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情形,以及利润
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出现较大差异;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增减持公
司股份之前;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相关股东出现违规
增减持公司股票情形的;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
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7)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8)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1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5)获得大额政府补助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公司取得生产及经营、销售资质许可、产品注册证、专利、商标、
软著、软件产品证书、作品著作权、重要荣誉等相关资质、许可与荣誉时;
(17)公司核心技术突破与迭代更新、参与重大课题研究与科研项目、研
发项目进展、成果取得、费用支出等,与研发活动有关重要信息;
(18)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通过网站、公
众号、微博、书面宣传资料、产品广告、新闻发布、答记者问等媒介和方式对
外披露、宣传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以及公司经营数据、财务数据、经营策略、经营预计、研发情况、重大事项
等内幕信息。公司内部网站、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事项的,应严格执
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泄漏。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确认上述对外披露、
宣传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审核确认后方能发布。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识别、知悉本
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
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证券部。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当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
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识别或知晓重大事项或风险点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各下属部门、分子公司拟就重要事项进行规划、论证,或拟将
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时;
(三)有关各方拟就该重要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四)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识别、知道或应该识别、
知道该重要事项时。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要事项的进
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
至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
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经办人或报
告义务人询问有关情况,该经办人或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复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
事项相关信息,并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不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公司将追
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相关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批评、警告、记过、
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罚,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涉及财务指标均指的是公司合并报表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本规则披露时点的 1 个交易日内。
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净利
润,指归属于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额。
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关联人,指《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十五章规定的关联人。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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