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9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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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本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存在对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4 月,鼎胜
集团已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2022 年 4 月,江苏证监局对
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认定包
括发行人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
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
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江苏证监局相关处罚认定,说明发行人
未按规定在 2018 年年报、2019 年半年报、2019 年年报和 2020
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 2 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发行人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发行人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6 月 1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