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十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九届十五
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郑政利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拟聘任人员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
律、法规,认为郑政利先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
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及管理能力,并
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情形。
本次聘任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提名、聘任
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同意聘任。
独立董事: 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二 0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