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限
制性股票数量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
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且已获得股东大会授
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
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海泉 武进锋 俞书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