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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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规
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相关人
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
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
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
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
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
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
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
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正式
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露相关内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
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其公告,
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
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
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
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向对方提供《保密提示函》,
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九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
提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
当予以拒绝。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
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
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信
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
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的负责
人)、公司分管副总、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
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
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应首先进行备案登记(格式见附件一),同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如适用,
格式见附件二),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及
《保密承诺函》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透露、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未公开信息泄
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制度,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
释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
            序   号           材料名称      数   量
材料清单
报送依据
            接收单位
            接收时间
接收方信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报送部门
报送方信息       经办人
            联系方式
是否提供保密提示函:                □是/□否
是否收到提示函回执:                □是/□否
登   记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保密承诺函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本单位/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与本单位或本人关系:
  任职单位或部门:
  现任职务或工作岗位:
  证券账户:
  联系电话:
  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义务,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的文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本单位/本人将立即通知你公司。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确认。
                         签收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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