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民股份: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6月)

证券之星 2023-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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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
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
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
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
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
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
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
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
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
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
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
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
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
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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