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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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判断立场,经过对相关资料文件的
充分审阅,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对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杨江金先生、周剑峰先生、
刘小玲女士、吴海军先生、黄海鲲先生、陈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
  经过对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资料的核查,均
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中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6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议并进行资格审查后,董事会提名路国平先生、高建明先生、陆诚先
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过对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资料的核查,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亦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情形,亦未发现其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发现其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以及
保护投资者的能力,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公正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充分、恰当地对相关议案履行了审议程序。
因此,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机制,激发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的动力和创造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路国平       高建明          陆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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