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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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的董事长、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2
以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主任委员
(召集人)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
由召集人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
定的通知时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为关联委员,关联委员对相
关事项的表决应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相关事
项应经全体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2人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
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
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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