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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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1/2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
委员会的建议,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予以搁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
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为关联委员,关联委员对相
关事项的表决应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相关事
项应经全体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2人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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