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股份: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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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
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和会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开发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由召集人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
限执行,但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
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为关联委员,关联委员对相
关事项的表决应予以回避,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相关事
项应经全体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无关联关系委员不足2人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
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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